经济法复习指要。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什么是法。
一、法的定义。
法是上帝赋予人民捍卫自身权益的上方宝剑——马克思。
对灋的说文解字。
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合。
二 、法的特征。
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
三 、法与经济的关系。
1.法律调整经济的多元性。
2.法律对经济的促进性。
3.法律保障经济发展的公平性、效率性、低风险性、稳定性。
第二节民法概述。
一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特征: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意思自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通常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就是人们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1)人格关系——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身分关系——因血缘、婚姻等身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法)
二)民法是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三)民法是权利法。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最高原则,被喻为“帝王”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商法的含义。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关系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2 、技术性3、国际性。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1 、二者都属私法范畴;2、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调整财产关系;2、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 ,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商法采取民法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经济法采取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追求目标不同。商法侧重于保障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营利的目的;经济法则侧重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三节什么是经济法。
一、狭义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2、世界上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于2023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3、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是德国2023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4、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经济法意义的法是美国2023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三、经济法的特征。
1.国家主动干预性(经济上的行政干预)
2.主体的不平等性。
3.公法性(社会责任本位法,以调整公共产品、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主,以干预性的管理法律规范为主)
4.综合性(包括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规范)
5.广泛性(调整对象涉及经济的各个领域,仅次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五、经济法与其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联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
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不是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的单纯命令与服从关系。
3)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等。
4)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性。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是一种私法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就是人们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1)人格关系—— 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身分关系—— 因血缘、婚姻等身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p15-19)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
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又称民事能力,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地位和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具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系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一)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民法意义上的物系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可为人类所控制,有实用价值的物质实体。
2、物的构成要件。
1)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2)必须为人力所控制。
3)是人体之外的物。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入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状态。
二)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的界限。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自助。公力救济。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基本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方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认其作为民事行为而存在的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要素。这主要体现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要式行为中。在合同行为的成立中,除了一般之意思表示,还须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一特别成立要件;在要物行为的成立中,还须有交付标的物这一特别成立要件;在要式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特别表意形式或两项特别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特定法律行为依法或依约定才能生效的要件。如遗嘱行为,以遗嘱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和法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
2)因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由于民事行为缺乏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致使行为目的不能实现)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和约的民事行为。
2)无权**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六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
第二节**。
一、**概述。
一)**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依据被**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
**法律关系要素:被**人、**人、相对人(第三人)
**的特征:
1)**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进行**行为。
2)**人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行为。
3)合法**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人承担。
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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