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种类:①国家机关。
②企业。③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
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⑥公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内容具体包括:
①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利。
②所有权: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③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④债权。⑤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①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②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提供劳务行为。
③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成年人和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权利行为内有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特点: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
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例: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
四。**:指**人(agent)在**权限内,以被**人(principal)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1. **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人必须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活动。
3. **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人
4. **的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5. **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使用范围:亲自行为,不能**: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具有人身性质的不能**: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的种类:
) 委托**(意定**)
是指**人根据被**人的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
2)法定**。
是指**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权的**。
3)指定**。
是指**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进行的**活动。
五。滥用**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人要有**权
(2)**人行使**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人的利益
六。(1)狭义无权**: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进行的**。
效力:经被**人追认或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出否认表示的有效,后果有被**人承担;否则一律无效。
(2)表见**:指行为人无**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无权**。
效力问题 :①表见**对本人产生有权**的效力;
本人的抗辩权即丧失;
相对人就享有了选择权 ,按狭义无权**或表见**。
七。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特征:(1)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4)一裁终局制。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1)对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机构获取仲裁管辖权,同时限定仲裁范围。
(3)排除法院对协议仲裁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八。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是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1)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以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中止的条件:①必须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法定事由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但在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直到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致使业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重新计算。
中断的条件:
①必须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起诉 b请求
c承认 ②法定的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③中断时效期间的法定事由应发生在所涉及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承受人之间。
3)诉讼时效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完成。
2)诉讼时效的延长的原因须有特殊情况。
3)是否延长要由法院来确定。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 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变更登记。15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投资人应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规定除外: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五。事务执行方式。
1)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效)。
六。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事业性单位不得是。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注明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应有1名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事业性单位不得是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3)名称,注明“有限合伙”
4)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同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额。
八。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4)授权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企业名称。
②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和地点。
③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只能是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另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与他人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利润分配,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①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②可以经营与本企业想竞争的业务。
《经济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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