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概论。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4)构和场所(5)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p14-15)
二、独资企业法。
1、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是指由投资人单独投资所设立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并由投资人经营管理,由投资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点:(1)投资人为单一主体(2)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
3)投资人是风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4)独资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p32-33)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条件)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企业名称条件)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条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条件) (p38-39)
三、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标注“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书面合伙协议 (p53)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也称“三资”企业,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种类: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p81)
3、设立程序:(1)申请(2)审计(3)工商登记注册(4)出资。
4、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中国国籍的企业。
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自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公司法。
1、公司的特点:(1)具有法人资格(2)以营利为目的(3)依法设立。
2、公司的种类。
a、依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等。
b、依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c、依照公司之间的组织管辖关系,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d、依照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e、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p112)
3、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50人以下)
2)募股集资封闭性3)出资转让的限制性。
4)设置程序的相对简便性 (5)兼具人合和资合性(p117)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p118)
设立程序:(1)订立章程(2)缴纳出资(3)验资(4)项目审批(5)设立登记。
6)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p119)
股东权利:(1)财产权(2)出资转让权(3)分红权和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4)知情权。
5)股东会召集权(6)解散公司申请权(7)表决权(8)退出权(9)股东代表诉讼权。
10)其他权利(p120)
组织构成:(一)股东会。
1)职权:行政事项决策权、经营决策权、重大事项决策权。
2)股东会的召开(3)股东会决议的形成。
二)董事会。
1)职权(2)董事会决议。
三)经理。四)监事会(p121)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2)责任的有限性(3)两权的不可分离性。
设立条件:(1)股东(2)资本(3)章程(4)财务(5)责任(p124)
5、股份****。
特征:(1)股份的等额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股份转让的自由性(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分离性(p126)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p127-128)
组织结构:6、公司的变更和终止(p140)
一)变更。1)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分立: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4)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和股份****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变更)
二)终止(p141)
公司终止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引起公司终止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破产、关闭、解散等。
六、企业破产法。
1、债务人可撤销或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可撤销:(破产受理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
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2)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p165)
《经济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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