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第十课译文

发布 2021-05-26 02:34:28 阅读 1797

第十课介绍。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

1.在美国,侵权法仍是美国民事诉讼的最大组成部分,其中因机动车事故的要求赔偿金案件量居首位。这里面是有很多原因的:

a,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通常会向陪审团提出索赔的主张,这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而不是法律上的考虑。例如当一个小孩子在一起机动车事件中撞伤或者被有瑕疵的商品弄伤时。b,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不仅包括了实际损失还包括了无形的伤害,原告因此会常常利用陪审团的人性反应。

例如,造成一个人永久的残疾,比如让他失去一条腿,多少才是合理的补偿金呢?c,美国法律允许律师分享原告所获得的赔偿金(胜诉酬金)。这种酬金达到法院判付金额的25%--33%的情况并不罕见。

基于所有这些因素,一起侵权诉讼可能会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产生巨大的花费。例如通过给一些专家证人酬金,可以使一些原告彻底的放弃控诉,也可能使陪审团做出一个高额赔付的裁决。一起伤害案件获得超过100,000美元的赔偿是很正常的。

这些情况成为了若干改革努力的试金石,接下来我们会做更详细的分析。

2.侵权法和合同法经常有重叠。受害方当事人通常有两种选择,侵权之诉(例如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和合同之诉。

例如违反在默示合同中的保证诺言或者造**身伤害。由于侵权法允许无形损害的恢复(这个在合同法项下通常是没有的),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受到人身伤害的原告通常都会选择侵权之诉。3.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在有限的形式下儿童亦然。

(但是,父母仅当其作为该儿童之**人或未能按照其监护义务行事时才负此责任),但国家不在此列,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取消了国家的豁免权。

4.每个人有免于受侵权行为伤害的保护,包括胎儿。继承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对他们死亡的亲人,或者立遗嘱人(非正常死亡之诉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提出赔偿请求。

一些国家的法条中,通过所谓的“小酒店法令”规定了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酒后侵权行为的保护和侵权诉讼请求。作为侵权行为人醉酒之后结果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像那些造成该侵权行为人醉酒的人提出索赔请求。

5.最后要强调的是,侵权法主要是州内法。

第二部分故意侵权行为。

判例法中包含了通常故意侵权行为的目录、详细记载。例如殴打,意图伤害(威胁伤害),非法占有财产,非法拘禁和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侵犯。一些侵权行为。

例如破坏他人夫妻关系,在很多州都被废除了。其他的像诽谤,最近在判例法体制上有了重大的改进。在传统的普通法中没有的新的侵权行为,在判例法中也已经有所介绍。

其中尤为重要的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第三部分过失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以过失行为与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一个人如果没有尽到他的“照看义务”或者没有像“一个理智且谨慎的人”那样行事,他将被判定为有过失。后一个因素需要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特别专业资质。

这样,比方说对于一名建筑师就要适用不同于对一名建筑工人的标准。判例法对于“照看义务”做出了限制性的解释。这里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原告有照看的义务,不是对广大公众的照看义务。

这样,一个人对于侵犯财产者的照看义务就小于对被邀请的客人的照看义务。一些州的法律规定的更加深入详尽,例如,一个摩托车司机对其免费运送的乘客不负有照看义务(《免费乘客法》),即使照看义务存在而且没有被遵守,受害方依旧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情况不会永远是这样,例如当他对共同过失有应承担的罪责或者预见到了危险。

共同过失辩护的严格性,其结果不仅是减轻了侵权行为者应给付的补偿金,也免除了侵权行为者的一切责任。已经因一些州采用了“比较过失”原则而得到减弱。它需要对双方的过失责任大小分别做出认定,并由此分别确定应给付的补偿金。

共同过失辩护的制裁还可能因为“最后明显机会”原则被排除适用。有共同过失的原告如果可以证明被告“有最后明显机会”避免伤害,那么该原告就可以获得赔偿。

过失侵权法相当的复杂,由于在陪审团面前举证困难,一个同情原告的陪审团可能会不管原告所具有的共同过失而让其胜诉,但是在(陪审团)估算赔偿金时考虑这一因素。如今改革导致了两种效果,有时自相矛盾。有的人会在很多的案例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其他人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方支付要求伤害补偿金,类似于保险的形式。

接下来的部分将简单评论一下这两种趋势。

第四部分侵权法改革: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a,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一开始只存在于少数特殊的案件中,例如饲养危险动物,诽谤,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可反驳之推定,也就是我们知道的不言自明原则。从事物或行为本身的特性中可以推断出存在的过错或者过失。比如有缺陷的设计和过失使用。

从合同法上的概念的使用讲起,尤其是担保,既可以适用合同法又可以适用侵权法,因此免除了证明过失的必要。更近的一些判例在产品责任方面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新的侵权诉讼不再是合同法概念的分支而是完全独立了:

现在卖方的责任延伸到了所有的危险产品,不论是关于产品本身或者是其包装上出现的问题。危险产品包括了产品存在的缺陷会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及其财产造成过度的危险的产品。在此,“缺陷”一词意指该产品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关于该产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望标准。

销售商“应该预见到会由于对该产品的恰当使用而带来危险的”,每一个人均受保护。考虑到美国大量的跨州际**,这个准则,出于实践的目的,将保护延伸至一般的广大公众。b,无过错责任。

在产品责任领域使用严格责任的趋势应当与另外一个改革形成对。

比,另一个改革努力试图寻求对过失侵权普通索赔要求的更公正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关于大量的机动车事故的案件。这些主要建立在基顿和奥康内尔两位教授之方案基础上的改革,努力试图取消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按照保险原则,在不要过错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给予赔偿。

这个打算已经在那些已经采纳了无过错责任法规的州得到了很成功的检验。那些司法行政辖区的经验显示,保险费可以降低的同时确可以使更高比例的受害当事人可以得到补偿金。然而,由于机动车事故或者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补偿金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损失额超过每年50亿美金但每年只有800万美元的保险收益可以用作补偿金。由于因产品责任引起的诉讼在稳步增长,制造商的责任保险数额也从2023年的2500万增长到了2023年的1亿2500万。即使现在仅仅是改革的初期,但更深入的改革运动会探索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到所有的诉讼中,以产品责任为主,但也包括了其他如医生不当行为的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中,制造商同意并确保自己在不需要过错证明的条件下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补偿金是指对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补偿金,不包括无形的损害。因此,制造商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要就风险承担比较小的保险费。

另外,对比传统的侵权法,受害人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他无需进行漫长的诉讼或艰难的过失举证就有权立即获得实际损失(花费,利益损失,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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