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合同串讲笔记

发布 2021-05-12 22:29:28 阅读 3966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势。

一、 合同条款。

1、 定义: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2、 分类:

1) 提示性条款:

a、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b、标的;c、质量与数量;d、**或报酬;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f、违约责任; g、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主要条款:

指合同必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他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质与量。

a、 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b、 由合同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体的条款。

c、 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3) 合同的普通条款。

4)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救济。

1)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2)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

3)根据中国法的规定:

a、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没有按普通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b、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履行,或**定价、给指导价。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一方所在地履行; 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但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费用:履行义务的一方。

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合同权利。

1)定义:又称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务人求给付的权利。

2)特点:1)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相对性; 4)平等性

5)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

2、合同义务。

1)主给附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附随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的,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3)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a、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b、主给付义务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 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 合同成立的条件:

1)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 合同成立主要针对合同形式而言,合同生效主要针对合同内容而言。

二、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1、要约。1)定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条件:a、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要确定、具体、完整。

c、要约必采有签订合同的目的,且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

d、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e、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

3)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法律效力:a、要约人:要约一经生效,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更改、变更要约。

b、受要约人:只有要约人才有承诺的权利,此权利不得随意转让,承诺必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也有放弃承诺的权利。

5)要约的撤回: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时。可以撤回。

6)要约的撤销: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

2、要约邀请。

1)定义: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

2)特点:a、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实际形为;

c、要约邀请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约束自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区别:a、依据法律规定区分: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会、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业广告都属于要约邀请;

b、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c、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d、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3、承诺。1)定义: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2)条件:a、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如因邮寄迟延到达要约人手中,承诺原则上有效。

c、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d、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同;

e、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三、合同生效。

1、定义:指己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影响力,即法律效力。

2、条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d、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无效合同。

1、定义:指严重缺乏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2、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产生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五、可撤销合同。

1、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驶撤消权使己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2)必须要由撤消权人主动行使撤消权,请求撤消合同;

3)在末撤消前合同是有效的;

4)又称可撤消、可变更合同。

3、产生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a、 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b、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了重大误解、

c、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d、误解的一方是非故意导致的。

2)在订定合同时显失公平;

a、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b、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c、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对国家利益有损害的是无效合同,对国家利益无损害的是可撤消可合。

4) 乘人之危。

a、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b、 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c、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5、 可撤销权的行使。

1)主体:无过错方; 2)性质:把一份有效合同变成无效合同;3)通过法律途径行驶;

4)当事要要求变更的,法律予以变更,当事人要求撤消的,法律视情况予以变更或撤消;

5)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六、效力待定合同。

1、定义:指合同虽然己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末确定,一般须经有。

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 特点:必须经权利人承认方可生效。

3、 表示形式: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a、根本无权**; b、授权行为为无效的**; c、超越**范围进行的**; d、**权消灭后的**。

3)无权处分行为。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1)追认权:指法定**人、**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

2)催告权: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

3)撤销权:相对人在权利人末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

4)权利人追认的合理期限是一个月; 起算日是相对人的催告之日。

5)权利人经相对人催告后末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权利人行驶追认权之前行使;

7)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默示不产生撤销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 定义: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2、专属合同履行的原则:

1) 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

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 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义。

务的原则。3)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a、 履行合同期间体现经济合理原则;b、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c、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d、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e、变理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f、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

a、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b、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c、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d、须情势变理不可预见;e、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三、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公司合并或解体后的新公司。

2、履行标的:以合同为主,如不明确,签写补充协议――国家标准、标业标准――普通标准――特定标准履行。

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延迟履行和提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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