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正义为最**值目标,以原则规范为骨架的法律规则体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基本特征: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是以正义为最**值目标,以原则规范为骨架的法律规则体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基本特征:合同自由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2.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当事人之间合意)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使法律效力消灭)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 目的、效力上的区别。
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效力: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
2. 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
3. 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
1、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构成缔约责任。
要约邀请寄送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签字或者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这是“鼓励交易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双重体现。
《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承诺的:
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接收承诺一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接收承诺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约定了签订地点的:
a)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约定的地点与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新增加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合同的实际地点来规避我国法院的管辖和规避我国法律的适用。
当事人没有约定签订地点的:
a)双方会签的,以会签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双方异地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构成要件:
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5.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迟延。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迟发)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无效(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决争议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的约定。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保持效力。
1. 仲裁条款。
2. 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4. 法律适用条款。
5. 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
给另一方信誉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二)特别生效要件。
1、若法律规定必符合特定形式方得生效的,应符合这些形式;
2、附生效期限或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期限的到来或条件的成就。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三)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六)性质不同。
综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表见**,指**人虽不具有**权,但具有**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人需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
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法律处分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合同法》第条)
合同存在漏洞的,按照下列顺序填补合同漏洞: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方法还不能确定的:
a)对于有名合同,首先按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内容;然后,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内容。
b)对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依照上述方法还不能确定的,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确定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b)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时,按照原**执行;**下降时,按照新**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时,按照新**执行;**下降时,按照原**执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抗辩权,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拒绝或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是合同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形,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履行顺序的不同,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有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
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双务合同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请求对方履行的,被请求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全部或者相应的义务。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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