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针对不同的案件,使用的相关文献也相同,其中赠与合同就是其中比较常见且重要的部分。
首先,要先了解赠与合同的性质。通过我们对赠与合同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所具有一下特性: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等。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而对于赠与合同之要式性或非要式性理论上也较少涉及。
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合同法对赠与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法性质论析。
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之性质采纳无任何异议。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纳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则将其归为诺成合同。因此,在我国学术界一直难以得出结论。
目前为止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一致时就表明成立,无论其以口头形式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终有一天会得以平息,其性质会得以清晰明确。
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释义 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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