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 2020-05-10 08:40:28 阅读 7668

一、 入公司教育:

1、新入公司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公司人员等),均须经厂、车间(科)、班组**安全教育。

1) 公司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防范,厂规厂纪,以及本公司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至部门。

2) 车间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范和制度、事故教育、消防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至班组。

3)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措施、安全设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内部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3、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二、 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采用展览、宣传专栏、报章杂志等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

4、在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各检修单位要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三、 特殊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实施前要重新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3、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生。

四、 安全考核:

1、公司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各车间、科室负责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b.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 本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

d. 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e.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f. 车间或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g.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包括: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b.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c.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d.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e.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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