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答案

发布 2022-10-10 15:10:28 阅读 5654

1.方案一:

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税后利润=(700-100-75-75-95-275)*(1-25%)=60(万元)

方案二: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70)÷(1-50%)×50%=27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兴达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3)税后利润=(700-100-170-270)*(1-25%)=120万元。

方案三:(1)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700×50%=350(万元)

(2)税后利润=(700-100-170-350)*(1-25%)=60万元。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方案二比方案。

一、方案三税后利润多60万元。方案二。

较优。2. 答:税法规定: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食白酒纳税,该月应缴纳消费税。

750 000+100 000)×20%+(150+50)×1 000×2×0.5= 37 (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白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则应缴纳消费税。

750 000×20%+150×1 000×2×0.5+100 000×5%=30.50(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比原来减少了6.5万元的税收负担。

3. 方案一:若企业直接用化妆品换取生产资料,税法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600×90×30%=16 200(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600盒化妆品销售后,再向其他企业购买原材料,则可避免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化妆品时应纳消费税。

[(8 00×80+1500×85+200×90)÷(800+1500+200) ]600×30%=15084(元)

节税额=16 200-15084=1116(元)

可见方案二先销售后换取原料的方式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1116元。

4. 方案一:采取“先包装后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药酒要按白酒税率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200×500×20%+500×2×0.5=20500元

方案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药酒、白酒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税。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30×500×20%+500×0.5×1+70×500×10%=1675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3750元(20500-16750)消费税,所以应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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