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部分行政纠纷(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的联系和区别。人民调解可以对所有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但不能调解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可以调解行政争议,但只能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信访和行政调解都与行政机关有关,但信访是对特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民事争议不能信访;行政调解除了由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外,主要是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内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
三、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有关部门法律。
二)民商事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有关部门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调解说理的依据。
五、行政调解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二)物权的生效及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指内容相容的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例外: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
4、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证据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的责任形态:
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首先由实际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实际加害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剩下的部分的责任,再由补充责任人根据其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原因力以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选择并要求某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一个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全部追偿。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
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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