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考核办法

发布 2022-04-12 02:16:28 阅读 9237

咸阳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个人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高新国税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反映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而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税收工作效能,推动全市国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局“文化奠基、科技强税、高点定位、协调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局各科(室)、中心以及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各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日常检查、抽查为主,测评、评议为辅的原则。

三)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区局各科室分为行政类科室3个(包括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业务类科室6个(包括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信息中心、收入核算科、稽查局);基层单位5个(彩虹税务所、玉泉税务所、滨河税务所、西橡税务所、金旭税务所)。

第二章考核奖惩周期。

第五条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考核奖惩周期(以下统一简称考核期),分季度计分兑现奖惩,年终总评。

第三章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由日常管理考核(50分)、工作绩效考核(50分)和个人加分三部分组成。

工作人员考核得分=(50-日常管理考核)+(50-工作绩效考核)

第七条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50分):

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主要针对个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区局统一部署、完成常规性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包括科室日常工作管理考核(25分)和个人日常行为管理考核(25分)两部分。

具体方法是由区局承担机关日常管理任务的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下简称考核科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制定《机关个人日常行为管理量化考核指标》(附件一)及《机关科室日常工作管理量化考核指标》(附件二)。并按照指标内容和时限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工作人员违反属于《个人日常行为管理量化考核指标》所列举项目内容的,考核科室按照分值标准扣减责任人个人考核基础分;科室违反属于《科室日常工作管理量化考核指标》所列举项目内容的,考核科室按分值标准扣减责任科室全体人员考核基础分;

考核科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工作检查,按期进**况通报汇总扣分,并于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公示。区局考核办负责督办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检查考核及通报情况考核科室,依据《日常工作管理量化考核指标》内容,在季度考核中对考核科室进行扣分。

区局设置日常管理考核奖,由考核办负责按照季度汇总扣分情况兑现到个人。

第八条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50分):

机关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参考市局对口处室的考核名次评定,采取扣分法由考核办负责具体考核;基层单位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按本季度科室考核名次,采取扣分法由考核办负责具体考核。

市局的季度考核成绩当季排名全市前三名(第一档)的科室不扣分,排名全市第四名(第二档后)的每降低一个档次加扣0.1分。对口多个处室的,按上述办法单项处室排名计分后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分管科室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主管局长的得分;基层单位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按本季度科室考核名次,第一名的不扣分,第二名后的每降一个名次加扣0.1分。

对于市局单项外挂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按照得分分值,在市局公布当季,同市局科室考核分值一起与其他县区相同项目比较进行排名考评。

区局设置工作绩效考核奖,由考核办负责按照季度汇总扣分情况兑现到个人。

第九条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荣誉表彰的应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内容及分值参照《高新区国税局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加分标准计入个人日常管理考核项目。

第十条一个考核年度内,个人的季度考核加权平均分即为个人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成绩在区局排名最后的科(室)、税务所不产生优秀公务员。

第十二条行政类、业务类科室年度考核被评为区局先进科室的,科长评定为优秀公务员,科室人员按照优秀公务员奖金标准进行物质奖励;税务所年度被评为优秀单位的,所长评定为优秀公务员,对科室人员按照优秀公务员奖金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个人年度考核得分做为年度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即:按年度市局给区局分配的名额数量,依据考核得分排名直接产生(减去先进科室负责人占用的3个名额),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评选。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为了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区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咸阳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区局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绩效管理考核日常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重视,确定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章申诉。

第十六条被考核科室和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文字形式向区局考核办提出申诉,同时提供有关具体详尽的书面证明和依据。

第十七条区局考核办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区局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开展有关调查,在报经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具体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诉科室和个人。

在区局未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前,仍维持原考核结果,对区局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并认定科室考核结果错误的,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对申诉单位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考核的规定与区局制定的其他有关办法中的考核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咸阳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一、《个人日常行为管理量化考核指标》

二、《日常工作管理量化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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