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发布 2022-04-10 04:54:28 阅读 9304

2024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绩效工资根据本实施方案并结合内部考核制度制定具体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随个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按当月绩效考核情况、聘用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0%和70%,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1.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

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场在绩效考核基础上按月发放。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达到规定分数(80分)的,领取与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在场规定分数(80分)以下的,按每降低1分扣除当月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

2.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场长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发放。年度场长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80-89分的,发放75%;70-79分的,发放50%;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场长目标管理责任状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追究相关股(室、工区)、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人扣发相应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5%,相关责任人及领导扣发相应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1-3%(视情酌定)。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林场主要领导(场长、书记)的绩效工资,按照《泉州市国有林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新聘用人员从聘用时间起开始执行绩效工资。退休人员或解聘人员从退休或解聘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林场之间借用人员绩效工资,由借用林场发放;借用到市林业局人员绩效工资,按市林业局的相应标准发放。

3.集体工绩效工资暂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总额并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核算,参照其他人员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4.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额超出其按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绩效工资部分,在不突破市公务员局、财政局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情况下,从年度节余绩效工资中进行弥补,不占用其他在岗工作人员绩效工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当月(或相应期间)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

3)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6.林场将从年度节余绩效工资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控制在12万元以内),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统筹,重点向年度优秀工作者、重要岗位或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分配,从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及表现优良的,由林场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7.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泉林〔2011〕15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单位各岗位绩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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