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激励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落实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管道分公司、抢维修分公司、cng分公司等。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能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并能够严格执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各种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培训教育记录、安全活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事故档案、事故报表等基础资料台帐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第六条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措施。能明确安全工作重点,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标准。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人员、新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岗位工人日常安全教育100%,新工人和转岗工人安全教育100%,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持证100%,施工作业应急计划教育100%。
第七条安全生产活动内容要丰富,能认真开展“三标”活动,有计划、有检查、有验收、有整改措施,能坚持每周一次的“周一”安全活动,内容丰富,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并做到“检查、整改、讲评”三落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规定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按时巡回检查,节假日进行特殊检查。同时,能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做到组织措施、活动内容落实。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完备可靠。每个站场(支线)的生产区域(线路走向)、施工现场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标志,站场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种安全监控设施及护栏护罩等防护设施齐全,并做到定期检查、安全可靠。
第九条生产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标准化,各工作区域“三标”管理措施落实,生产现场做到“三清四无**漏”(场地清、设备清、道路清;无明火、无油污、无杂草、无易燃物;不漏油、气、水、火、电),施工过程中无“三违”现象,无事故隐患。
第十条劳动保护措施落实。能认真开展工业卫生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各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有治理计划和措施,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实施建档管理,体检措施落实;能按照规定为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并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穿戴劳保护具、用品。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hse安全管理体系管理,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推进安全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效果好,不发生工业、交通、火灾事故。
第三章考核奖罚。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当事人与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每月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公司全月实现安全生产,完成月度安全生产目标,将给予被考核单位人员奖励。奖励标准:
1、公司本部按《规章制度汇编(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2、分公司分别按经理/副经理/专工、调度员、站长、副站长(兼安全员)/维修工、站场值班员、cng操作工四个层级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安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第十七条给予嘉奖、记功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初审后,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安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期间发生事故,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按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事故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对于负主要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发生较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对于负主要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扣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对于负主要责任者,下岗三个月并处5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降级降职和2000元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发生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对于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辞退和1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降级降职和5000元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同时比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有意破坏现场者;发生事故逃跑或私自处理者;品质恶劣,有意制造事故或有意伤害他人者;听任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不服从安全人员检查和管理者;不听从劝阻明知故犯者和屡教不改,违章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赔偿直至事故直接损失的100%,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章处罚。
一)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者,罚款20-200元;
二)酒后上岗者,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规定加重处罚;
三)脱岗、睡岗者一次罚款50-100元;
四)违章作业者,罚款100-500元;
五)在严禁烟火现场吸烟者,责任者罚款500元,管理者(基层单位负责人、基层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六)违反动火规定,一次罚现场指挥和操作者各500-1000元;
七)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另罚50元。
八)发生事故隐患不解决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有条件整改而不整改的单位,罚款200-1000元,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隐瞒事故24小时不报或故意降低事故等级,弄虚作假者,事故发生后解决不力者,除追究责任外,罚该单位200-1000元;
(十)安全设施不合格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员200-500元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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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镇安全办负责对各村 居 委会 机关单位 企业 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安全生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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