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绩效考核方案

发布 2022-03-03 10:54:28 阅读 9481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实绩、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江教发(2012)6号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订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学校本年度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学校的校长由县教育局进行考核。

学校年度考核的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初。

二、考核原则。

一)分类分级原则。科学、合理、客观分类分级,按专业类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核内容,依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特点确定考核标准,按年级组、学科组或职称级别组为组别进行。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要突出体现专业、岗位特点,同类别、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同一考核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考核内容、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严格按照确定的考核标准、内容和程序,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拟确定的考核等次,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三)注重实绩原则。重点考核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对教学人员的考核要将教育教学实际效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要科学、合理量化,能够量化的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对于不能量化或不宜量化的指标,应做出定性的规定,以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平时考核要重视加强作风、纪律、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等过程性管理的考核,并及时加以记载。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四、教职员工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一)加分因素,最高不超过10分。

1.在本年度内被各级党组织或人民**评为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的,国家、省、市、县(县嘉奖、记功除外)每次分别记5分、3分、2分、1分。

2.在本年度内被各级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等)评为先进个人的,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处)级、县局(科)级、乡镇(含校本级)级分别记3分、2分、1.5分、1分、0.5分。

3.在本年度内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奖的,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处)级、县局(科)级、乡镇(含校本级)级分别记3分、2分、1.5分、1分、0.5分。

此项最高不超过3分。

4.在本年度内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中获辅导奖的,市级及以上的一人次记1分,县级一人次记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分。

5.在本年度内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或发表的,市级及以上的一篇记1分,县级一篇记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2分。

6.在本年度参加县级以上各种继续教育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或者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的一次或一篇记0.5分,县级一次或一篇记0.3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分。

7.担任班主任的每期记1.5--2分,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以及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每期记1—1.5分。(参照学校管理评比结果分档计分)

8.校长(单位)得到国家、省、市、县评比为优秀或先进表彰,全体教职工记2分、1.5分、1分、0.5分\次。

以上同一奖项多次获奖的只记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二)扣分因素,最多不超过40分。

1.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规范被学生或家长或其他人投诉或举报被核实的,情节较轻的一次扣5分;情节较重的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20-40分。

2.因本人失误或疏忽导致学生在校内或有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扣5-10分,责任较重的扣10-20分。

3.因本人工作失误致使学生辍学的,一人次扣5分;故意将学生停学、拒绝学生入学或体罚学生等致使学生辍学的,一人次扣20分。

4.本人违法上访或组织、参与集体(5人以上)上访**的,一次扣20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致使单位到县级以上接访的,一次扣30分。

5.不按时参加县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一次扣5分;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县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了培训未能取得结业证的,一次扣10分。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一次扣10分。

五、考核等次及相关要求。

中小学校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结果很好,师德高尚,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工作实绩突出的可定为优秀等次。

1.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11%以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师德单项考核低于60分的;

2)年度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的;

3)当年累计病假一个月或事假20天以上的;

4)其他有关规定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结果一般以上,师德表现好,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一般以上的可以定为合格等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结果较差,有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且情节较重,完成工作任务不够好,工作实绩较差的可以定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师德单项考核不满60分的;

2.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且考核总得分在50—-59分的;

3.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县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了培训未能取得结业证的;

4.有从事有偿家教或其他较重失德行为的;

5.有其他规定需要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结果很差,有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绩很差的可以定为不合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

1.当年在师德方面有对学生实施**犯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且造成严重影响等严重失德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总得分在50分以下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因为过错造成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5.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6.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8.在中职招生中有买卖学生行为的;

9.有其他严重问题需要定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1.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等次。

2.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新录用和新分配工作不满6个月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任职的依据。

4.停薪留职、未聘待岗人员、因病(因公致伤除外)、因事请假(公假、产假、培训学习除外)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6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的考核不受病假时间的限制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如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聘任、晋升的依据。学校要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续聘、低聘、解聘和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得推荐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不得推荐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底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必须严肃批评教育;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3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予以辞退。

二)作为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定等和不合格的,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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