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制发机关: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号:
标题: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大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山区发展。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贫困乡和贫困村,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乡村脱贫积极性高的乡(镇)、村倾斜。
第六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乡村公路建设、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基本农田改造;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本次建设内容主要是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乡村道路建设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县人民**同意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细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前,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应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要从规划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负责编报本县本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按照省、市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抓紧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报批手续。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并上报上级发展。
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局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须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意见编制,并要求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安排编制,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也可以为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实施办公室,还可为两者组成的联合体。按照省、市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的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应和项目实施单位定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组织当地的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和落实对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标准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逐项与村委会组织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对项目中技术性强、规模大、农民施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也可与当地实力强、信誉高的专业施工单位商洽、签订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认真履行督查、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责,切实落实“三控一保”(控制工程质量、控。
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实行月报制和年报制。要求以工代赈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每季度前一周向县以工代赈办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组织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情况和发放劳务报酬的花名册报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年度3月底前全面完成。竣工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善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档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验收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的重点为:
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劳务报酬是否足额发放等。验收机构要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分类建档,定期检查其运行、维护等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编号、名称、建设项目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根据资金报帐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有利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能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工代赈资金实行财务报帐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县人民**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排各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要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劳务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提高扶贫开发效益。对于不积极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将由以工代赈办适当核减对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于每季度第一周要将本县上一季度以工代赈计划执**况(包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效益等内容)认真统计,上报上一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应经常深入到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牌面等形式对计划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
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工程标准和效益等。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和以工代赈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好以工代赈管理职责;除省、市组织的全面检查外,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经常深入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扶贫措施,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县委、县**的领导下,与财政、审计、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全县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第八则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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