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区域**合同》合同附件一:
窜货管理办法。
2024年版。
第一章目的与宗旨。
第一条目的。
更好地维护“阿普达”产品的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公司总体规划的良性运行,推进“阿普达”产品营销工作朝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条宗旨。
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阿普达”产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物流中心、服务商之间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区域物流中心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窜货范畴及认定。
第一条窜货发现:
1、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负责人将非本区域之货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核定确认批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市场总部。
2、各区域物流中心不得向非管辖区域以外的客户进行**,发生跨区域**,被跨区域**的物流中心确认客户、品名、**、数量、规格及**的区域物流中心,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市场总部。
第二条窜货保护范畴。
1、产品保护:凡由上海阿普达压缩机工程****生产和经营的产品;
2、客户保护:物流中心区域内合作的服务商及经销商;
3、销售保护:正常体现各区域物流中心实际销售业绩;
第三条窜货预防。
公司将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对发往相关市场、区域的产品进行明标或暗标“编码”,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产品登记,实现全程跟踪产品销售流向及过程,预防、杜绝窜货行为。
第四条窜货认定。
1、不限定价位,凡由公司发往某个区域物流中心(市场)的产品,出现在其它各区域物流中心(市场)上销售,均属窜货行为;
2、原则上授权服务商或非授权服务商只能在公司划定的各区域物流中心经营区域内采购及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服务商跨越省区销售,需经两地区域物流中心经理协商,销售部门及市场总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
3、任何各区域物流中心及授权服务商不得向非本区域客户进行**,无论**是否合理一律视为窜货;
第三章各区域义务与责任。
第一条各区域物流中心:
1、 不参与窜货活动,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或其它方式进行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2、 各区域物流中心对所辖区域内下级服务商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授权服务商及非授权服务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销售,制止跨区销售;
3、 如发现下级分销商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市场总部并通报被窜货地区物流中心,并注明窜货单位及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
4、 不谎报窜货;
5、 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如:恶意降价、名誉诋毁、产品性能误导等;
6、 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
7、 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
第二条销售部门人员:
1、 不参与、不引诱各区物流中心域进行跨区域窜货;
2、 不隐瞒、不谎报各区域物流中心窜货行为;
3、 不以职权胁迫及帮助各区域物流中心进行跨区域窜货;
4、 各销售人员应加强对各区域物流中心物流渠道的监控,严格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授权服务商及非授权服务商销量分析经销商物流状况。对不正常的物流现象,及时提出异议。对不予合作,不出具物流明细状况的区域物流中心,要及时提出建议汇报公司市场总部;
5、 积极配合所辖各区域物流中心进行窜货凭据的收集、整理、汇报工作;
6、 认真跟进、落实公司下达的窜货处罚措施;
第四章处理。
第一条窜货行为的处理。
1. 各区域物流中心处罚办法:
1) 凡经公司市场总部调查、核实认定为窜货行为者,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将窜货方所窜货之数量、金额按出厂价的3倍计算,列入被窜货方之销售业绩,同时,减除窜货方出厂价3倍业绩;
2) 凡公司市场总部调查、核实认定为因跨区域**的窜货行为,坚持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由跨区**的物流中心全部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 对窜货方的行为,处以10000元/次的处罚(从窜货保证金或当月货款中扣除),所罚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4) 对于三次核实窜货,公司有权撤销各区域物流中心销售资格;
2. 销售部人员:
1) 区域物流中心处罚后的销售业绩与相关销售人员直接挂钩;
2) 销售人员所辖区域被公司核实窜货未举报,追查当事人责任,主管级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1000元/次,直接管理人员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500元/次。所罚款项奖励举报人员,如无举报人此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3) 对于三次核实窜货,公司撤销该区域管理人员职权;
第二条谎报窜货行为的处理。
1. 区域物流中心处罚办法:
1) 凡经公司市场总部调查、核实认定为谎报窜货行为者,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对谎报窜货行为者,给予扣除所谎报窜货之金额业绩处罚;
2) 对谎报窜货方的行为,处以5000元/次的处罚(从窜货保证金或当月货款中扣除),所罚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3) 对于三次核实谎报窜货,公司有权撤销区域物流中心销售资格;
2. 销售部人员:
1) 区域物流中心处罚后的销售业绩与相关销售人员直接挂钩;
2) 销售人员恶意谎报所辖区域窜货并核实,追查当事人责任,主管级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1500元/次,直接管理人员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1000元/次。所罚款项奖励被举报销售部相关人员;
3) 销售人员误报窜货行为,公司另行按《职责管理办法》处罚;
4) 对于三次恶意谎报窜货行为,公司撤销该区域管理人员职权;
第三条处罚程序。
1. 实物窜货申报:
1) 由被窜货方将所窜之货全部购买,并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销售管理人员配合区域物流中心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市场总部;
2) 公司市场总部收到书面窜货举报后,由工厂配合核定确认窜货产品的生产时间、批号及货物所属区域,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2. **窜货申报:
1) 被**方将所**之货数量、**、金额及**物流中心,并让购买单位(个人)出具凭证,销售管理人员配合区域物流中心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市场总部;
2) 公司市场总部收到书面窜货举报后,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3. 处理终结:
1) 经核查公司市场总部确定申报为真实窜货或谎报行为;
2) 公司市场总部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
3) 公司市场总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公司所属各区域物流中心;
第五章发布、解释及实施。
第一条本办法由阿普达国际(集团)****,上海阿普达实业****发布。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阿普达国际(集团)****,上海阿普达实业****市场总部。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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