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三、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23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23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23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23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23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四、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五、案情。2023年3月,甲市化工厂与乙市化学公司在丙市签定一份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2023年4月至9月底之间分三批**化工原材料60吨,货到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2023年4月,化工厂**一批原材料20吨后即停止供货。虽然化学公司多次催要,但化工厂迟迟不供货。
9月29日,化工厂决定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给化学公司,并在装车前以传真通知化学公司接货。化学公司传真表示,因化工厂迟迟不供货,为保证正常生产,已**从市场上购买原材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化工厂传真表示,因为40吨化学原材料已由丁市的运输公司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
就此问题,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运输公司运输途中,在路过乙市一座桥时,因与乙市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致使化学原材料泄露至桥下的河中,致使河边的养殖专业户因河水污染而遭受损失。
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化工厂与化学公司之间以传真形式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化工厂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货款,其能否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
3.如果化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裁决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支付违约金,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9月29日化工厂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性**给化学公司后,化学公司被石化公司吞并,此时,石化公司能否依据原仲裁协议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与化工厂之间的合同?为什么?
5.如果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厂支付运费,对于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化工厂以化学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请求法院通知化学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应满足化工厂的请求?为什么?
6.如果在第5问的诉讼中,化工厂向法院提出,因运输公司的车与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原材料损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该请求能否构成反诉?法院如何处理化工厂的这一请求?
7.如果养殖专业户欲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其可以谁为被告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在诉讼中,养殖专业户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六、案情。2023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了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
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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