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发布 2020-05-11 15:42:28 阅读 1505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卫生状况、岗位责任制的执**况和仓储条件等。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发现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直至改正。

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等。

六、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备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或借用,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排除病症或**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应当对供货方资格实行查验,索要供货方的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票证。应检验检疫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经营者要对食品或原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出租柜台或场地的单位,要指导场内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

四、程序 1、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2)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监测、预警及报告 (1)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2)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监管部门报告。(5)根据情况向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存档整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环节记录,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在3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四、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召回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经营记录及配料使用记录等。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二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对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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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香湖镇中心小学校。为确保我校食品安全,确保我校师生生命健康权特制定我校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学校校长 值周领导必须每周对食堂进行全面深入检查 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行深入细致了解,及时发现问题 整改隐患,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伙食团长每天认真负责地对食堂全面工作进行督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认真落实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针对食品溯源进行管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本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