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自查制度

发布 2020-05-11 15:43:28 阅读 4303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检查形式。

1、由矿长或副矿长以上领导负责组织每月3次的安全大检查,时间为每月的号(特殊情况公司另行通知)。在每次安全检查活动日的下午15:30时,公司统一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

2、每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区队、科室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不参加、迟到或不是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无特殊原因,未经领导批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的罚款。

3、每次的安全检查,各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统一行动,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向负责当日安全检查的公司领导请假,并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安全检查的罚款100元。

4、由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公司实际,适时组织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专业检查。

5、安全科组织安全检查员不定期的对各头、面、岗点的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和员工按章操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3条检查内容。

1、各基层区队贯彻落实****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情况。

2、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作为检查重点。

3、井上、井下各单位现场规程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4、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的工程质量情况。

5、采、掘各区队及辅助区队生产岗点的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和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

6、井上下各生产岗点、工作区域卫生面貌及文明生产情况。

第4条检查要求。

1、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避免走过场。

2、协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限期解决,问题要填写问题落实表,由区队跟班或值班干部签字,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对区队不能解决,需公司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公司分管领导协调、落实。

3、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应当追究责任,令其改正。

5、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一处整改一处,并及时进行复查。

6、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安全生产。

7、隐患整改完后,区队要及时向安全科汇报,安全科要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隐患闭合。

第5条责任追究。

1、在检查中发现参加检查人员敷衍了事、未尽职尽责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的处理。

2、指令落实单位未认真落实整改指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理,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指令落实单位未及时汇报、反馈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的处理,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安全管理部门未认真复查整改指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理,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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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检查形式。1 由矿长或副矿长以上领导负责组织每月3次的安全大检查,时间为每月的 号 特殊情况公司另行通知 在每次安全检查活动日的下午15 30时,公司统一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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