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险肇事故)、违章违制行为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者的惩处。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依据年度安全、生产、技术、设备、交通、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等评价结果,综合评选产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依据各单位推荐情况,择优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部门、先进工区;依据各单位上报名单,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
各专业的具体评选标准、评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做出巨大贡献的,经安委会研究,可给予重奖。
一)对危险源实施有效治理和监控,危险度值降幅明显,安全受控度提高显著的;
二)推进人员安全行为管控效果明显,职工违章率低,按标准作业的主动性明显增强的;
三)持续推进班组作业前危险预知训练活动,岗位职工识别动态危险的意识和技能不断提升,人的行为安全度比较高的;
四)安全检查评价体系完善,经实践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
五)大力推进安全改善提案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效果显著的;
六)在治理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人身**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七)避免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八)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等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九)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等专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其它经研究认为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公司每年设安全生产专项奖5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惩处。
第六条各层次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对未认真落实安全职责,实施问责。
第七条安全问责划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惩处按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发生险肇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和问责;
三)安全管理过程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办、各部门和工区依照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安全问责。
一)依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对未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责任人,包括主要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实施作业(管理)行为问责。
1、职工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等一般性质违章行为,未造成损失,给予300元的处罚。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一般性质违章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500元的处罚。
2、职工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等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损失,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处罚。造成损失或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严重性质违章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离岗教育不少于30天的惩处,离岗期间执行离岗工资。
3、各层次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有一般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未造成损失,给予300元 /次的处罚。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一般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500元的处罚。
4、各层次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有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未造成损失,给予500元 /次的处罚。造成损失或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处罚。
二)事故问责。
1、发生轻伤事故或险肇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
1)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同时给予2000元的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的处分,同时给予1500元的处罚;
3)对重要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的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
1)对直接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的处分,同时给予3000元的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同时给予2000元的处罚;
3)对重要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的处分,同时给予1500元的处罚;;
4)对其它相关责任者给予记过、警告的惩处。
3、对事故各层次管理人员的问责:
1)发生1人重伤以上事故,工区长引咎辞职;
2)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年内累计重伤2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
3)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生产部门负责人、专业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
三)职工在惩处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违章作业行为的区分。
一)一般性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会导致伤害事故或者可能性较小。
二)严重性质违章行为,是指违章行为一旦失控,很有可能导致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或火灾、**事故的行为。后附范例(见附件一)。
第十条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的区分。
一)一般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会导致损失或者可能性较小的行为。
二)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或很有可能导致损失的行为。后附范例(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参与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参与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重要责任的人员。
四)相关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五)直接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直接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
六)主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主要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
七)重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重要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
八)相关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按照制度、标准、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行,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一定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附件一。实质性违章行为条款。
1、指使、命令他人违章作业;
2、没有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特种作业;
3、进行电气及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
4、拖拉带电高压电缆、挑挂高压跌落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
5、高压电气作业不办理操作票或不按操作顺序作业;
6、没有采取停电、挂警示牌等可靠措施进入(跨越)转动部位或进行检修(维护)作业;
7、进入密闭容器检修或检修压力管道(容器)而未采取安全措施;
8、皮带运转中,钻穿、跨越、乘坐皮带或用皮带搬运物品及用脚踩蹬、手推拉、压杠子等办法处理皮带跑偏或其他故障;
9、在禁火区域吸烟、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未办理动火票或动火措施不落实;
10、吊运重物经过人体上部或人站在吊运重物下;
11、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进行吊运作业;
12、高空作业未设置防坠落保护装置或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3、进入作业岗位的职工岗前、岗上饮酒;
14、私拉乱接、私自使用能源动力介质;
15、进行切、削、磨、割、焊作业不戴防护用具;
16、未经作业区(业务部)主管(主任)同意,私自开动他人设备;
17、未经作业区(业务部)主管(主任)和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移除、调整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18、作业前未对设备(设施)和周围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附件2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条款。
1、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安全管理无章可循或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的;
2、未按照公司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公司要求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4、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影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期手续办理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安排职工从事生产作业的;
5、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生产投入不够,致使作业现场危险因素未得到可靠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未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得到持续改善的;
6、对危险源未分级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或未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8、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
9、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整改不积极导致隐患得不到治理,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11、未按照规定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12、未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或职工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13、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虽已建立但没有按照规定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编制 宋春香 2009年 11 月 1 日。审核 党晶 2009年 11 月 1 日。批准 孙国林 2009 年 11 月 1 日。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 通过对各部门的月度安全评比及年度考核,强化各部门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绩效,从而真正达到预防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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