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学继续教育中级作业

发布 2020-02-27 16:53:28 阅读 7800

1. 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1)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2)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法权利有四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3)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4)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5) 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6) 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2. 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邻权人的权利有: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权。《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专利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是一种纯粹无形财产权,不象有形财产那样极易被所有人占有,故很容易被人侵犯,而且被侵犯了之后,不仅不易发现侵权行为,也不易确定侵犯的范围。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也没有任何其他法定事由,为生产经营目的行使其专有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3、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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