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法与家庭生活。
第一课依法保护家庭生活。
第一框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1、认知——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法律知识。
2、情感——知道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了解我国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
3、行为——依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教学重点以及难点:
青少年由于年龄的特点,又缺少法律知识,对于家庭生活与法的关系不易理解,本框教学中,涉及《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法律知识,学生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为本课的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方法:情景法,归纳法。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对于家庭生活与法的关系不易理解,所以,教师打算寻找一些案例让学生自己进行小品表演。在表演结束以后,和他们一起讨论,归纳得出本框的知识点。
案例一: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2024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2024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2024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
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你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方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主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例二:常某、牛某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2024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某、牛某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常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牛某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马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2024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不仅一个人与两具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
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案例三: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王江被正在读博士的妻子再次殴打后,向石景山区法院提交了万言离婚起诉书。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王江抚养。
199年,王江和伍林林结婚。后王江到中国社科院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伍林林也成为复旦大学在读博士。今年5月15日,双方发生口角,伍林林对王江实施家庭暴力。
据王江介绍,当时伍林林拿起电蚊拍大打出手,甚至拿起菜刀要砍他。在持续3个多小时的争吵中,王江身上被咬伤、抓伤、掐伤近20处。他跑到公安局报警,并摆出各种姿势拍摄了裸着上身的**,以证明其遭遇了家庭暴力。
8月28日,伍林林与王江离婚案在石景山区法院开审。面对王江拿出的证据,伍林林承认自己打过他,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是王江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激怒她。而王江则递交“万言书”详陈妻子的缺点,他甚至认为妻子有虐待偏好,经常咬小孩的屁股、胳膊,小孩疼得哇哇直叫,她却感到特别高兴。
而伍林林则申辩说,婚后丈夫对她不信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现在“万言书”的内容多是诬蔑。
石景山区法院查明,王江夫妇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伍林林曾对王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石景山区法院调解不成后判双方离婚,孩子由王江抚养,并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对王江予以适当照顾。
评析: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社会活动各方面所处的地位,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是平等的。
小品表演以后,学生对三条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会有比较深刻的印象和比较直接的认识。
教学后记:本课的活动形式很受学生欢迎,他们的表演能力、想象能力都非常的好。并且,通过这样的方式学习,他们自己也非常的有兴趣。
但是,由于先表演再听老师分析,所以有些法规他们并不熟悉,在表演的过程中间会有一些错误。因此,教师更应该加强表演以后的理论分析。总之,学生的表演瑕不掩瑜!
第二框依法调整家庭关系。
教学目标:认知——了解主要的家庭关系,了解父母和子女各自的权利义务。懂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
情感——正确理解父母对自己的爱和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尊重长辈,爱护幼小。
行为——依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自觉地关心、体贴父母,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重点:家庭关系。
父母承担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和权利。
教学难点: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情景设置法,演绎归纳法。
课时安排:3课时。
教学过程:导入:复习导入。同学们我们上节课学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哪些?(学生回答)
回答的很好,我们一直说“婚姻家庭”,可见,婚姻在前,家庭在后,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那么在对婚姻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以后,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家庭和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则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关系,就是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首先,从夫妻关系的建立方面讲,必须贯彻《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只有贯彻了这些法律原则,才能保证男女双方能够按照自己个人的意志,选择自己的伴侣,建立起新型的一夫一妻关系,使小家庭美满幸福。
其次,男女结婚组成家庭以后,同样地必须运用婚姻法来处理好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从夫妻之间的关系方面说,按照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谁也不能爬在谁的头上,把对方作为自己的附庸,可以任意支配和摆布,而一切由自己说了算。因为依照法律的要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都有以下权利: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包括任意打骂、虐待另一方,如此等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河北省一妇女刘栓霞在家长期受丈夫张军水的家庭暴力(12年丈夫殴打),终于难以忍受,用14瓶毒鼠强把丈夫毒杀。事后,其公公连同400村**名法院要求对刘从轻处理,最终北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数据表明,在我国由于家庭暴力以致杀夫的家庭占家庭犯罪的20%,其中已婚的占97.2%,未婚的不足3%;农村占90%,城市10%。
讨论,以上案例和数据说明什么。学生讨论(略)
教师归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由于城市妇女的普法工作做的较农村妇女好,因此,在城市此类犯罪情况发生率相对就比较低。
夫妻对婚后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丈夫彩票中奖500万,遗弃妻子的案例。
学生讨论,分析(略)。
教师归纳:彩票中的5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妻子依法保护并享受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和财产。
夫妻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特别是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有的人封建意识较浓,看到女方提出要将所生的子女随母姓,心里就很不舒服,因此而引起争吵的也不少。事实上,经双方协商,子女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有的父母和岳父母思想很不通,以致儿子或女儿一方不幸故世后,就将死者的财产匿藏起来,不让另一方继承,或者不许另一方再婚时带走等等,这些都是缺少法律知识所造成的。
以上是就夫妻之间享有平等权利而言。然而,有权利自然应有义务,没有尽好义务,同样也会引起夫妻及家庭纠纷。
按照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且,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为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目的是“减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又如,“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案例仍然可以用中彩票者遗弃身患疾病妻子的例子。
虽然,夫妻关系看似和我们中学生没有太大的关联,可是,大家的父母,他们彼此之间却是这样一种家庭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学好这部分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成长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学后记:他们在学习本课知识的过程中,对案例非常感兴趣。对理论的讲解就不是很有兴趣。
但是,案例是建立在对理论了解的基础上的,所以,我觉得以后要更加用心找一点比较特别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把理论知识渗透在其中进行教学和互动。
第二课时)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家庭关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夫妻关系。今天,我们要说说家庭生活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那么,我国的婚姻法是怎样调整和处理这些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呢?
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承担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第一,父母要抚养教育子女。所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主要是指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言。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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