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费税实务

发布 2022-10-10 15:59:28 阅读 9511

第三章消费税实务。

本章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基本原理。

消费税的概念、作用、计税方法、特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异同。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规定在零售环节征税。

四、税目与税率。

五、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特殊规定。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税额减征的计算。

七、出口退(免)税。

八、征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的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作用。

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限制消费规模(增加投资和储蓄的比例);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对高收入者的高消费征收高税收);

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在应税消费品实现销售时即发生纳税义务,纳税期限最长1个月,短则1天,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强,一般不予减免税)。

三)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税额随**因素变化,方向一致。适用于**档次多、波动大的应税消费品)

2.从量定额征收(税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确定,不受**波动影响。适用于**档次不多、波动不大的应税消费品)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税额按**和数量两个因素确定,一般不用这种方法。我国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办法)

四)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只设置了14个税目,并采用正列举的方法,即只选择14类消费品征收,未列举的则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征税环节单一。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收,可以减少纳税人数量,从而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风险,并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3.平均税率水平高且税负差异大。平均税率是指全部应纳税额占全部应税对象数额的比率。税率差异大是指不同税目或同一税目下的不同子目,根据其用途、**、产销情况等因素确定的税率相差幅度较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可以从价征收、从量征收、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负税人是消费者。而基于税收征管的考虑,将纳税环节规定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生产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价内税的形式计入应税消费品**,随产品销售同时实现税款转嫁,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五)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比较。

1.联系:对一般货物只征收增值税,对应税消费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

2.相同点:

征收机关相同。两税都是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

计税**相同。对应税消费品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依据的销售额定义相同、金额相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相同。

3.不同点。

征收环节不同。增值税是多环节征税,在货物生产与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征税(征税对象为各环节的增值额,货物在进入消费环节的销售额等于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征收。

(进入流通环节后,不再计税,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税)

计税方法不同。计算增值税采取税款抵扣方法,应纳税额为按销售金额乘以增值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抵扣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消费税采取简易方法,按销售金额或数量乘以消费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与计税**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货物销售**不含增值税,增值税在**之外单独计算。消费税是价内税,生产企业将应缴的消费税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不是在**之外单独计算。

纳税地点不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是各环节纳税人的货物销售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地。

二、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金银首饰应缴纳消费税特别规定为在零售环节征收(不在生产环节征收)。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即按以旧抵新后的差额计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价值一并计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税率5%)与其他贵重首饰(税率10%)未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从高适用税率;在零售环节,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消费品**的,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四、税目与税率。

五、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所运用的计量单位与实际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换算标准有具体规定。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1.某卷烟厂某月份销售a卷烟4标准箱,每箱销售**15000元(每标准条60元);销售b卷。

烟6标准箱,每箱销售**25000元(每标准条100元)。计算某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4×15000×36% +4×150+6×15000×56%+6×150= 73500(元)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计税**为调拨**或核定**。

调拨**,指国家烟草交易中心与各省烟草公司通过交易会确定的**。

核定**,指国家税务局对没有调拨**的卷烟按照零售价倒推一定比例确定计税**。

某牌号卷烟计税**=某牌号卷烟市场零售**÷(1+56%或35%)

卷烟实际销售**高于计税**和核定**的,按实际销售**计税;反之,则按计税**或核定**计税。

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包装的卷烟,据以确定**和适用的比例税率。

例2.某烟厂生产的非标准条卷烟每包25支,每条12包,每条调拨价75元(不含增值税),计算该非标准条卷烟每条的消费税额。

计算:非标准条卷烟折合成标准条卷烟=25×12÷200=1.5(条)

非标准条卷烟**折合成标准条卷烟**=75÷1.5=50(元) 适用比例税率36%

非标准条卷烟应纳消费税额=75×36%+300×0.003=27.9(元)

或=1.5×50×36%+1.5×200×0.003=27.9(元)

例3.烟厂某月生产销售非标准条卷烟3000条,每条内装100支,每条售价38元(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该批卷烟的消费税额。

计算:非标准条卷烟折合成标准条卷烟=100÷200=0.5(条)

非标准条卷烟**折合成标准条卷烟**=38÷0.5=76(元) 适用比例税率56%

销售该批卷烟应纳消费税额=3000×38×56%+3000×100×0.003=64740(元)

或=1500×76×56%+1500×200×0.003=64740(元)

2.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征收消费税。

3.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为计税依据。

4.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按一定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将计税**调整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按照成本加费用和利润的**;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的**)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计算。

1.对外销售(按销售金额或数量计算)

2.自产自用。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最终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征税。

例如:卷烟厂外购烟叶,加工烟丝和卷烟。对外销售烟丝,应按烟丝税率30%计征消费税;对外销售卷烟,应按卷烟税率计征消费税,所耗用的烟丝不需计税。(体现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它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广告、对外捐赠等)按视同销售计税。

组成计税**的确定方法。

按纳税人当期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计算。若当期销售**高低不同,应按当期加权平均的销售**计算。

加权平均**=销售总金额÷销售总数量 (对销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纳入计算)

当期无销售的,按近期销售**计算。

按组成计税**计算(适用于纳税人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的情形)

从价计征的,组成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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