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国商1001姚加林1002040107
案例国际买卖双方存在分歧的时候 2-1
无论你做什么生意,你都不可能回避性别问题。这可能就是美国一位肉制品出口商在和德国客户为一批猪肝发生争执后,得出的结论。争执是这样产生的:
美国出口商签订了一笔合约,付运一批“30 000磅美国新鲜冻猪肝,通常可售品质水平,上等品牌”。货物是按照美国市场的苛刻标准准备的,出口商以为这笔交易可以一帆风顺地完成了。可是当猪肝运到德国时,买方却提出了这样的异议:
“我们订购的是通常可售水平的猪肝——可你们运来的有40%却是母猪的肝”。
谁在乎这些肝是母猪身上的还是公猪身上的?”出口商问道。
我们在乎,”德国人说,“在德国我们可不能把海绵状的母猪肝充着结实的公猪肝来卖。这批货卖不出我们预期的价钱。要避免全部损失,惟一的处理方法就是降价。
你们必须给我们1000美元的**折扣。”
美国商人拒绝降价。他如此执著,部分原因或许是因为他觉得这等于是侮辱美国消费者的口味。美国人想:
“只要是猪肝,母猪肝也好公猪肝也好,倘若美国人觉得美味可口的,那么对谁来说都是一样的”。
看来卖方和买方在饮食习惯问题上永远不可能取得一致。
思考题 1.在这场争论中,应援引哪国法律,是用美国的法律还是西德的法律?
2.如果在美国法庭审理,你认为谁会打赢这场官司?如果在德国呢?为什么?
3.草拟一份简略的合同,注意避免下列问题的发生:
1)适用哪种法律?
2)案件应在美国审理还是在德国审理?
3)对“通常可售品质水平”这一概念的不同观点。
4.讨论在这个案例中自我参照标准可能起了什么样的影响。
答:1.我认为这场争论中不能确定应该援引哪国法律,因为出口商和进口商并没有事先签订相应的合同条款约定当出现争议或纠纷时该采用哪国的法律。
在国际**中,双方国家法律都未对该项**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当当事人没法作出“协议选择”,即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依情况推定其欲选择的法律时,才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但是在本案中,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对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好判断该适用于哪个国家法律。
2.如果在美国法庭审理,美国出口商会打赢官司,因为美国出口商出口的猪肝完全按照美国市场的苛刻标准准备的,货物本身是完全符合美国的各项指标的。而且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可以采用判例或习惯法,在美国“通常可售品质水平”会被理解为符合美国市场的苛刻标准。
因此在美国法庭审理时美国的出口商会赢。
如果在德国法庭审理,不确定谁会打赢官司。虽然在德国对于猪肝的“通常可售品质水平”是没有疑问的,指的就是“公猪肝”。但是德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以定制法为主,判例、习惯法等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也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只能依法办案。
因此,在德国,案件结果不确定。
3 国际商务买卖合同。
1.买方:__卖方:__
2.品名、规格:__单位:__数量:__
3. 单价:__总价:__总金额:__
4.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
.装运日期装运港口卸货港口:__
.保险:__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天, 由___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 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①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
在国际**中, 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 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0.单据: (1)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 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公司。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 (航邮:
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发票一式五份, 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 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 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公司。
1.装运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 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 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__公司__(电报:
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或班轮**), 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 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 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 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 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 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3.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德国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 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 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 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 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处理。
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 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 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则可提交_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美国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__买方:__
4.讨论在这个案例中自我参照标准可能起了什么样的影响。
本案例中自我参照标准会使得当事人双方都参照自己的标准进行处理和衡量。美国出口商会认为“通常可售品质水平”就是指的是达到美国严格的标准;而德国进口商认为“通常可售品质水平”指的是在德国可以销售,即要是“公猪肝“。因此,自我参照标准必然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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