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作业

发布 2022-09-08 15:36:28 阅读 8702

案例一。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为什么?

答:该商场有权拒绝。原因:

第一,商场通过正常方式售出自己的商品(该商场在**商品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商品无质量问题);第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中甲17周岁且凭自己的劳动得到收入,便视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进行民事行为。所以商场有权拒绝。

案例二。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2023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

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2023年6月乙去世。

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问:该存款是否为甲所有?为什么?

答:该存款应为甲所有。甲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接受赠与是纯获利行为,法律并无干涉的必要,应允许其单独实施。

丙作为甲的监护人实际上追认了甲的行为(即甲的行为得到了其监护人的有效追认)。且其外祖母意愿表达真实,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且该赠与行为已完成。所以,该行为有效。

案例三。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答:1,效力有瑕疵。李某的行为是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而且,刘某是以低于市价的**买得的邮票,该买卖不符合等价有偿,显失公平。所以该行为应该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为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李某是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的撤销权,法院是应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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