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

发布 2022-01-10 21:14:28 阅读 4084

四、**权。

1、概念,是**人能够以被**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将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权限。

五、**权的终止。

一)委托**的终止。

1、**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

2、被**人取消委托或**人辞去委托。3、被**人或**人死亡的。4、**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人的法人消灭。(二)法定**和指定**的终止1、被**人已经取得或恢复了行为能力。2、被**人死亡或**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消指定的。六、无权**。

一)概念:是**人不具有**权所实施的**行为。

二)情况分类:1、未经授权所为的行为。2、超越**权的行为。3、**权终止后的行为。

三)法律效果。

总的说来,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该效力是针对被**人来讲的。

1、经被**人以明示的方式追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包括明式追认和推定追认(明知而不做否认表示)注:《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

2、经被**人拒绝(包括明式拒绝和在催告期内保持沉默。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该行为对被**人不生效力。3、善良第三人行使撤消权。

七、滥用**权。

一)自己**。指**人在**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外,不生法律效力。应属可撤消的行为。

二)双方**。指一个**人同时**双方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属可撤消的行为。

(三)恶意串通。指**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行为无效,**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表见**。

一)概念:是被**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人有**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人承担的**。(三)法律效力。

该法律行为对被**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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