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重点复习

发布 2022-01-10 21:15:28 阅读 9060

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

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

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

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

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

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分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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