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复习资料。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区别:
物权是物权关系中的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物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债的实行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联系: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债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人取得物权为结果。
2.违约与侵权的联系和区别:违约背后或有侵权,侵权背后无违约。一、归责原则不同。二、举证责任不同。
三、诉讼时效不同。
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五、责任的免除不同。六、责任范围不同。
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八、诉讼管辖不同。九、责任形式不同。
3.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联系与区别: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学理上可以概括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共同侵权与一般侵权的联系和区别: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诺成性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范围的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如:
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无名合同参照相近似合同的规定,没有相近似的合同,按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执行。
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答: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文件。
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简述承诺生效的时间及其意义。答:(1)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意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相联系,故又与司法管辖及适用法律相联系;承诺生效后就不能撤回,只能依法撤销。
试论合同法规范任意性特点的具体体现。
答: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它具体表现为:
①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②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③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类型的合同;④合同法规则并不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
甲公司于6月1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5日,甲公司**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0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
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0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1.合同不成立!理由:
1)6月1日乙公司并未对甲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合同不成立。
2)6月5日乙公司虽然对甲公司的要约予以承诺,但乙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6月10日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公司拒绝,合同不成立。
2.不能。合同不成立,谈不上违约。
3.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民法复习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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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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