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作业。
政行学院社工5班陈芷君 20130304008
案例分析:案例一: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请分析朱某对其妻、其子的死的主观心理状态。
答:朱某对其妻子的死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对其儿子的死则是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
因为朱某事前已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并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以杀死妻子,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因而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犯罪故意。而对其6岁的儿子,朱某为了防止其也吃饼中毒,便将他的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等他来接。他明知道下毒有可能使他儿子也中毒,但认为只要把他送到幼儿园并对他嘱咐好便会没事,对自己的行为过于自信,属于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属于我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
案例二: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
答: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刺死则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因为在开始时宋某持刮刀抢劫王某财物,属于暴力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王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侵害而对宋某正在进行的对自己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宋某晕倒之后,已失去了犯罪的能力和意识,而王某仍持三角刮刀将宋某刺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伤害,因此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上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答案 法学概论四次作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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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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