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国贸本二姓名:李雅学号:20130111201
gatt协定。
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甲)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乙)为实施国际**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丙)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
1)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措施;或。
2)通过采用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的办法,将剩余品供国内某些阶层消费以消除相同国产品的暂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措施;或。
3)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措施。
缔约国按照本款(丙)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期内准予进口的产品的全部数量或价值以及可能的变动。同时,根据上述(1)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缔约国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第20条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的变相限制:(甲)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丙)有关输出或输入**或**的措施;
丁)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骗行为所必需的措施;(戊)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
己)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辛)如果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向缔约国全体提出,缔约国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申)在国内原料的**被压低到低于国际**水平,作为在**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酉)在普遍或局部**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中都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予以停止。最迟于2024年6月30日以前,缔约国全体应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1.2条:中国所加入的《wt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5.1条: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协定》的方式管理**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的货物除外。此种**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第11.3条: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第8条的规定适用。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第83段:中国代表确认,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逐步放开**权的范围和可获性。(a)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经验。
(b)对于全资中资企业,中国代表表示,虽然外商投资投资企业根据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获得有限的**权,但是全资中资企业现需申请此类权利,且有关主管机关在批准此关申请时适用最低标准。
c)中国代表还确认,在过渡时期,中国将逐步开放外商投资企业**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权,即自加入后一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权。
d)中国代表队还确认,再加入后3年内,所有的中国企业将被给予**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第84段:(a)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及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
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b)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权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此类权益将于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他进一步确认,获得**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壁垒。中国代表强调,拥有**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tbt和sps有关的要求,但确认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
第162段: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遵守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wto规则,已将使《外贸法》符合gatt的要求。此外,在加入之日后,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
第165段: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之时起,将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作出通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在《wto协定》或议定书项下,被证明为合理。
中国稀土案的启示。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稀土资源成为各国高、精、尖行业必不可少的资源。由于世界各国主要的稀土资源消费都是由我国来**,我国就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迫使我国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开采,同样也旨在修复受损的环境,但这些举动却招致了稀土消费大国的不满。2024年8月7日,世贸组织公布了最终裁决,虽然没有支持美国的上诉报告,但是也最终判定我国对稀土采取的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
对此次案件我们需汲取经验教训。
稀土案败诉原因分析:(一)限制措施的出台违反了wto**规则,追根起源,这也是败诉的根本原因;(二)法律制定规则与wto不符,对wto规则认知不深入。启发和借鉴:
(一)国际方面。
1、今后我国应当加紧对wto**规则的研究,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与wto的法律制定准则保持一致,深入学习和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才能赋予我国解决国际争端的力量,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2、在以后的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努力协商,为国际规则的制定建言献策。在参与制定新规则的同时,更要致力于修改那些业已存在的不公正条款,为我国参与国际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在面对争端时不卑不亢,深入了解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坚定地捍卫国家权益。
3、wto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社会上是十分具有权威性的,但任何一种机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所以,无论是发生争端的两个国家还是世界**组织,都应当推动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避免墨守成规所带来的不公正。(二)国内方面。
1、稀土**低廉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原因在于稀土**中的环境**由我国来承担,大的稀土企业和稀土交易所的成立,有利于我国稀土市场环境的整顿工作,促进我国的稀土交易健康、透明、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我国逐步夺回稀土的定价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着重高技术、高端的稀土产品的研发,提升稀土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稀土产品**,科研机构要注重稀土高科技产品的研发。
3、为杜绝流通领域的问题,应当“建立全程可追溯的流通体系”,保证稀土产品从开采、加工、销售、消费和出口做到全程可追溯。
4、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标准还很低,此案正好是一个契机,可以借此提高资源税的水平,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但改革的同时要做到内外同步,制定的管理措施要内外等同,不区别对待。
总结:我国应当认真对待wto的裁决,仔细分析裁决中所揭示的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稀土案的败诉客观上促使我国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积极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对稀土等稀缺资源的行业整合,促使我国走向一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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