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作业

发布 2022-09-05 11:34:28 阅读 5089

民事案例分析。

何军系攀枝花东区紫荆山社区个体业主。2024年5月8日上午10时左右,打工仔张某(17岁年人)在为其雇主到何军的冷钦店进货时,发现何军的的五凌牌小货车带着电门锁匙临时停放在其自家门前的大街上,便和何军的儿子何三弟(12周岁)一起走上该车,后由张某驾驶,何三弟坐在司机右边的座位**。由于张某未经合法培训,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不懂驾驶机动车,故刚开出20多米,即撞上停放在街对面食品大街某屋门前的一辆后驱农用车(车牌号为桂r—e5820)尾部的铁架上。

导致张某受轻微伤,小货车车头严重损坏的后果。

事发后,经何军与张某的父母韦文龙、梁亚全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不久,何军于2024年5月17日向派出所报警。该所经调查,建议赔偿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法院起诉。

此后何军又与张某的父母几次协商。张某的父母同意修理,但对由谁修理,意见有分歧。张某的父母主张拉去平南县平山镇一个体户处修理,而何军主张拉去平南县城广西柳洲微型小汽车定点维修厂维修。

最后,何军将车拉到该定点维修厂修理,花去配件费6528元,维修人工费2000元,共计8528元。

法院另查明,何军的该车于2024年1月11日以16000元购买,2024年2月3日正式交付使用,原车主为王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0 年7月3日,何军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张某父母告上法庭。诉称:张某在未具备驾驶资格,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偷开我的车辆,致使我的车辆严重损坏,原告何军还诉称其用该车搞货运,且该车有营运证,每日有100元的纯收入。

因被告张某的侵权损害行为,导致其停止营运41天,损失4100元。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2628元。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完全过错在被告张某,理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及其父母赔偿我因车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12628元,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请以本案被告张某父母的名义写一篇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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