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至第十章。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上的一个原则,一般规定是如有人犯罪,那么百姓不得包庇,窝藏罪犯或掩盖罪行,现行刑法也有相关罪名。但在中国古代法制上,规定如果是亲属犯罪,其他亲属对其包庇、窝藏、掩盖罪行将不会受刑罚或减轻刑罚,而且如果亲属犯罪而其他亲属揭发的,反而可能收到官府追究。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3.官当。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
4.《开皇律》
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5.《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7.元典章。
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二、论述题。
1.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无为而治 ”。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7)《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
(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罪等。
(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宋朝法律制度:1、在立法上的体现(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2)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规定了刺配刑(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2、司法制度: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3、廷杖与厂卫:廷杖。
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清朝没此机构。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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