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1、反映了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规范。
3、礼与刑相辅相成。礼居于主导地位,刑从属于礼。
4、礼与刑主要的适用对象分别是贵族和平民,但并不意味着庶人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不受刑罚处罚。
细细分析如下。
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从适用原则来看,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1)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的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
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但"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庶人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能使用礼的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
(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西周时期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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