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答题。
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宋刑统》即《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是由窦仪主持并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但它收集了处唐代到宋初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之处。其篇目与唐律一样,只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共213门。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敕是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决定。宋代编敕,是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宋代编敕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2、唐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历代立法与司法经验之大成,在刑事立法方面有重大发展。(一)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主要内容有:1、五刑:笞、杖、徒、流、死;
2、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4、其他刑法原则:
如划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别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及其尊严和严禁私度关津要塞。
三)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署置过限、不忠职守等行为要受到处罚;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四)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第五篇厩库,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严禁擅发兵,严惩贻误、泄漏军机的行为。禁止随意兴造。
(七)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人们。严重危害生**例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严禁买卖人口。
八)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九)第九篇诈伪,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十)第十篇杂律,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等方面的犯。
罪。十一)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十二)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二、注重经济立法,广泛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有土地方面的立法、财政立法、工商立法。
三、重视用法律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空前完备。规定了物权、债权方面的内容。
总之,唐律是中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典。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秦汉到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司法机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秦汉至南北朝,以廷尉为中心的**司法组织。
其一,廷尉。始于战国时的秦国。至秦统一,**采三公九卿制,廷尉列九卿之一。
汉承秦制,**仍设廷尉。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各国的**九卿中,一般都设廷尉,北齐开始改为大理寺。其二,御史台。
作为**的监察机构,始置于秦代。汉承秦制,魏晋南北朝又沿汉制,**均设御史台。其三,尚书省。
尚书始于秦,汉武帝设尚书令,东汉更设尚书台。至晋代改为尚书省。上述三种虽然都属于司法机构,但廷尉是全面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御史台乃以监察而兼理司法审判,尚书台则以政务而兼理司法事务,故而廷尉无疑居于中心地位。
2、隋唐两宋时期,**司法组织呈现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法司并列的格局。
其一,大理寺。大理寺在北齐时必廷尉形成,北周时虽废其名,但隋朝又恢复大理寺建制,此后唐宋都沿袭其名称与建置,属于**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二,刑部。
刑部设立于隋朝,唐宋时期均沿其制。属于**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案件的复核。其三,御史台。
隋唐两宋时期仍设立御史台,属于**专门的监察机关。3、明清时期,以刑部为中心的**司法组织。
其一,刑部。在元明清时期是最主要的司法机关,为**司法组织的中心。其职能是主管审判。
其二,大理寺。自元代废除大理寺,将其职权交刑部后,大理寺的职位明显下降。明清两代虽然恢复大理寺的建置,但仅仅将其作为**慎刑机构,主管复核与驳正事宜。
其三,御史台与都察院。在元明清时期,**仍设有最高监察机关,其中元朝置御史台,明初仍设御史台,但至洪武十五年改设都察院,清朝自始至终均在**高都察院。主要职能是监察,但在司法方面均有一定的职权,如会同大理寺、刑部进行会审等。
二、小**。
1、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中国古代是等级身份制社会,犯罪人的等级身份不同,在定罪科刑时便有差别,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因而形成了议、请、减、赎、当等制度。这种制度渊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所说的以八辟丽邦法和《礼记·曲礼》中所载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春秋战国时代,活动家主张刑无等级,既无“八议”,也无“上请”。
至汉代诏令明定“上请”或“先请”之。
制,确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僚贵族在犯罪后,必须先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斟酌定罪科刑。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一方面受士族政治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法律儒家化的支配,议、请、减、赎、当制度逐渐确立。曹魏时期制度的律典,首次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
以后南陈北魏又相断创设了官当制度。到隋唐时代的律典中,在“一准乎礼”的精神支配下,系统地规定了体现官僚贵族在清朝自享有特权的议、请、减、赎、当制度。唐以后的宋元明清各代,除了废除了“官当”制度外,其余的各种制度在律典规定中均沿用下来。
因而,可以说唐代律典对此规定最具代表性。
第一,“八议”之制。八议的范围为议亲、议帮、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的特权包括两项,一是八议者在犯死罪时,除十恶大罪外,有关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对其定罪科刑,只能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之状向皇帝上奏,由皇帝交付朝中大臣集议,议定后再上奏皇帝,由皇帝作最终裁决,最终往往可被免除死刑;二是八议者犯流罪以下各罪时,则直接减一等处刑。
第二,请、减、赎、当制度。请的适用范围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就议者期以上亲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等三类人。这些人犯死罪,由有关司法机关记录其所犯罪行及就请之状,奏请皇帝裁决,往往会获得减刑。
减是指七品以上官吏,官爵得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如所犯流罪以下,得减一等科处刑罚。赎指凡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人,九品以上官吏、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及妻、子孙等人,犯流罪以下,准许纳铜收赎。
当,也称官当,指应议、请、减。
者及九品以上官吏,如儿一般徒、流罪,可以以官抵当刑罚。此外,还有免官,即有品级的**犯徒罪,通过免官职折抵刑罚。通过议、请、减、赎、当、免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法律上的特权,巩固封建统治基础。
同时,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公开不平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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