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述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教新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法律为主。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这些内容通常也被看作是教会法的组成部分。
教会法不仅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起过重要作用。其发展和普遍适用,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尤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是对近代宪法的影响:
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利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交叠冲突,构成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
其次是对私法的影响: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受教会法的浸染。在当代,某些西方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诸如分居必须达到一定时间才准许离婚这样一些教会法的规范,说明教会婚姻法至今尚有影响。
此外,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子,这也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近代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法学家。
对教会土地赠与的要求,是用益物权,也就是现在信托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来是对刑法的影响: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律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奠定了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基础。
最后是在诉讼程序方面:
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二元程序体系,对后世诉讼法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2. 谈谈你对普通法系的印象。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在其形成过程中,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尽一致。大体来说有以下三种:
第一,殖民地社会尚未开化,在英国殖民者来到之前还没有国家和法律,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前英国殖民地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殖民地领土广阔,土著居民稀少,社会发展水平低下,而英国移民却相对众多,这些地区对英国法的接受相对来说较为顺利,也比较全面,只在某种程度上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二,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经存在粗浅的法律制度,亚洲、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就属于这种情况。英国殖民者对这些地区一般采用间接管理的方法,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
第三,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已经存在较为发达的法律制度,如印度等。英国殖民者没有从一开始就强行推行英国法,而且表示尊重原有法律传统,通过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一种既与英国法相兼容、又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新秩序。
相对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是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的,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制定法,其中也有不少名为“法典”的制定法,而且制定法的数量日增,地位也越来越高。但普通法系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和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不像大陆法系的法典那样高度概括、严密而富有逻辑性,往往比较具体、细致,而且其内容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第二,是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
第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具有拘束力,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由于普通法系的制定法往往只是对判例法的重申和整理,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自然就离不开法官的解释,以致一项制定法的颁布本身已失去实际意义,只有在法官依据它作出相应判决以后,人们才能理解并运用它。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
第四,是它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由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第五,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但现代有些法学家为了阐述问题的方便,也引用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相应地,普通法系很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而是按照历史传统,将相关的法律划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部门。
第六,在法学教育方式上,英美国家法学院培养学生要“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因此,主要运用判例教学法授课,学生通过阅读大量的判例和资料,讨论分析案情,掌握包含于判决中的法律原则。
《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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