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一、 比较印度法、两河流域法、伊斯兰法,分析古代东方法律的基本特点。
印度法: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与宗教教义相融合,二是法律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带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的的演进息息相关,从最早受婆罗门教影响,以《吠陀经》、《法经》等婆罗门教经典作为规范国民的法律,到对婆罗门最高种姓不满而产生的佛教,以佛教的“四谛五戒”作为法律规范,由于佛教通俗易懂,没有严格等级限制,很快为民众接受,发展迅速;到后来融合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印度教的出现,印度法始终都伴随着宗教教义。
另一方面,印度法以种姓制度为核心,运用法律手段将等级制度法律化,种姓制度的特点是,职业世代相承,永久不变,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两河流域法:两河流域法与印度法略显不同,其法律遵从神意制定,但法典中并没有宗教规范,是世俗法典;同样也在法律中公开确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两河流域法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律,君权与神权紧密相连。
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以《古兰经》和六大圣训集为基本的渊源,《古兰经》为安拉对穆斯林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的规定,《圣训》为穆罕穆德归真后,由圣门**对穆罕穆德圣人的言行等的辑录。伊斯兰法宗教和道德规范的性质,伊斯兰法对人们的行为不仅有法律上的评价,而且还有道德上和宗教上的评价,由于受当时奴隶社会的限制,伊斯兰法也未能脱离等级制度的藩篱。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古代东方法律由于受到当时社会形式的限制,法律表现出与宗教教义密不可分的联系,将宗教教义作为法律规范来指导和规范人民的行为,法律与宗教融为一体。同时在法律制度中公开确定等级制度是古代东方法律的又一大特点,通过法律来确定统治阶级的地位,人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二、 著名法学家耶林在《罗马法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之而消失,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你如何理解这段话?
就罗马帝国的第一次征服,武力征服来说,其通过武力征服,所达到的只是被征服者因惧怕其强大的武力而产生内心畏惧,并不能达到从精神上使其认可并接受其统治的效果,这样的影响力是非常短暂的,到此时罗马帝国所依仗的强大的无力不复存在的时候,必然会带来被其同志人民的反抗,从而导致武力征服的效果丧失殆尽。
第二次,宗教征服。宗教征服相比于无力征服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其不再是通过肉体消灭和武力威慑达到统治人民的目的,而是从精神上对人民加以约束,通过思想统治,达到统治的目的。但是宗教通常都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宗教规范多表现为神意、天罚的思想,这样的思想不一定能为所有人民所接受,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来由神意所决定的相关事实逐渐被科学所证明,这样便对宗教的权威性带来严重的威胁,进而导致人们渴望寻求一种更加理性和科学的方法来达到统治国家、社会的方式,此时法律便等上历史的舞台。
第三次,法律征服。法律征服正是通过解决在武力征服、宗教征服弊端的基础上应运而生。法律以人们的普遍的价值追求为目标,在理性科学的前提下,将人们对国家、社会的要求,如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平的评价标准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收到的处罚予以明确化、法律化,给与每个人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而不像宗教教义那样神秘,并且只通过神灵的裁判来给与违反法律行为之人精神层面的惩罚。
法律的价值趋向和人民的要求所契合,符合人民生活与发展的要求,能为广大的被统治者而接受,因而法律相对于武力、宗教具有更强、更持久的生命力。
三、 简述分析英国法对近代人类法律文明的贡献。
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
“宪政主义”是兴起于17世纪英国的一场影响了英国的基本社会理念、基本社会结构进而影响全世界的社会运动。以洛克为代表的辉格党人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们从“天赋权利”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进而直接剑指封建势力的总代表---国王,明确提出了“王在法下”的政治理念和现正诉求。辉格党人的政治观点极大冲击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论,最终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创建资本主义民主政体打下了基础。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系列对**程序和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以及对民众权利的保护,但体现这种宪法原则的并不是一部单一法典,它包括一系列成文和不成文的法规和惯例。而其中最重要的成文法典,就是2023年的《权利法案》,因为它将立法权转移到了议会下院。由于议会是一个民选的机构,因此,民众最终可以通过选举议员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至此,英国基本上成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四、 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为例,谈谈法律法律移植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美国法律对英国法律的继承主要是由于英美之间在历史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渊源关系,美国的前身是英属殖民地,其适用的法律为英国的普通法,但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与移植却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
在十七世纪英国开始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时期,由于当时殖民地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无法同资本主义大生产背景下产生的英国普通法相适应,并且当时殖民地居民为从英国迁移过去的清教徒,在心理上对英国法怀有排斥的情绪,加之客观上没有专业的法学家对普通法的解释、适用,这一时期,殖民地对英国法的继承、移植表现出消极、滞后的特点。
在十八世纪中叶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由于北美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和英国**对殖民地立法的干预以及法学家队伍的壮大,学习英国法律曾风靡一时,英国普通法开始在殖民地占据优势。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已成定局。
从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移植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继承、移植过程即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移植国必然立足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吸收、借鉴被移植国法律中适合自己国家现状的法律,将其中一些超越或滞后于本国社会发展现状的法律予以抛弃,或者对其加以修改,以使其适应本国的具体情况;同时,法律的继承、移植也要受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解释、适用法律的法学家,**对被移植国法律的态度等,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继承和移植产生影响。
五、 比较大陆法系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异同。
德国法与法国法构筑起了大陆法系的主体构架,其中尤其以两国的民法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影响深远,分别由其创造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法体系的贡献都是举足轻重的。
就《法国民法典》来说,《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与2023年,与2023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具有时代进步性、革命性、开创性的特点;《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编纂依据,在体例上依然延续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 三编制”分别是:
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规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有人说他浅显易懂、生动明朗,甚至有人说它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
这也许就是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所读懂的,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的结果。
相对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在统一德意志联邦各州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指定发生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近100年,不仅沿袭了西方社会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的特征,其耗时23年之久才制定完成,法典体例、与立法技术都超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潘德克顿法学为立法思想,法典学理性非常强,法律技术高潮而且逻辑严密。《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各种学说的理解,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思想的影响,其运用注释法学的方法对《学说汇纂》加以解释、借鉴,构筑起《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现在大部分民法典国家所用的5编制,即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五编制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正是由于德国高超法学水平,其民法典以及一些法学著作较为晦涩难懂,这与法国民法典的通俗易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六、 比较分析伊斯兰法现代化的进程及经验教训。
在古代,伊斯兰文化主要是对外挑战,虽然有来自西方十字军东征之类的挑战,但其结果是胜败参半,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伊斯兰文化。阿拉伯的大翻译运动,为西方提供了失而复得的古典文献,进而促成了文艺复兴运动,在此方面,伊斯兰文化是优胜者。后来土耳其人进行挑战,阿拉伯人在军事上输给了土耳其人,但是,在文化上,土耳其人却成为伊斯兰文化的俘虏,因此,阿拉伯人仍没有失去心理平衡。
当近代与西方文化遭遇之后,伊斯兰文化第一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军事上连遭失败,而且在文化上也没有出现过去的奇迹。
伊斯兰文化较重视法律的作用。这不仅因为法律被奉为真主的命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且因为伊斯兰教一直与国家政权密切结合,是一种区别于政教分离的政教合一体制。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尽管对法律西方化和世俗化的倾向予以指责,但是,并未反对运用法律治理社会,只是主张恢复传统法律,实行“伊斯兰法治”。
伊斯兰法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为:伊斯兰法同现代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存在距离,伊斯兰教的价值与现代法律不易协调以及伊斯兰世界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与西方文化传统存在重大差异。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过程充满了冲突与对抗,,不仅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更是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与博弈,如何调和现代法律体制与传统文化的矛盾是伊斯兰法现代化面临的最主要并且最严峻的问题,文化的形成得益于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积淀,想要突破现有文化建立全新的法律那无异于雾里探花,其现代化进程必须以其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传统为依托,寻求适应当代社会管理要求的法律体系。
七、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经验和启示。
日本法律近代化开始于2023年的民治维新,其法律文化也有原来的封建法律文化向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的过度。日本法律文化近代化的形成和确立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法制的准备期(1868-2023年)和法制的确立期。
从2023年民治维新开始,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改革措施,通过立法手段改革税收、土地制度以及社会等级制度;同时发展商品经济,并为编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作筹备工作,开始的20年被称为准备时期。2023年至2023年,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民法典》、《商法典》等一系列法律,建立起来一个比较健全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
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首先,日本法制近代化尊重物质发展的客观现状,其注重物质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促进物质文化的近代化,为法制文化的近代化奠定基础;其次,日本法近代化的过程同样也是法律文化继承和移植的过程,具有法律继承、移植的共同点,即对外国法律“扬弃”的过程,将适合本国发展得法律制度予以吸收,对于与本国制度不想融合的加以修改以使其适应本国只需要,并且将与本国社会现状冲突的予以抛弃,从而使继承、移植的法律服务于本国;最后,日本在继承、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同时也保留了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
日本法律近代化给我们的启示也就是其在近代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即立足国情,正视法律的继承与移植,以发展得目光对待西方的法律制度;重视物质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制约作用,以物质文明的发展现状为继承、移植西方法律的基石;同时也应当注重法学教育,提升法学水平。
2019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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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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