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作业

发布 2022-08-31 03:18:28 阅读 2062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

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

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

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权的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妻生子为第一继承顺序,在正妻所生的若干子嗣之中,以年龄长幼确定继承顺序,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嫡长孙为第二继承人,庶长子为第三继承顺序,没有庶长子,则由嫡次子继承。

宋朝是封建社会的顶峰,继承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并且更具灵活性。到了元朝,主张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

最后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的衰败时期——明清时期的继承制度。明朝开始恪守唐宋时期流传下来的宗祧继承制度,具体制度上也较唐宋时期更为明确、细致,主要是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灵活,“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嗣子必须在同宗同族辈分相当的人中择立。明朝的继承制度由清朝大致沿袭,清朝的身份继承分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否则法律会有处罚,清朝看中对过继子嗣的保护,允许独子一人享有本家和后继家两家的继承权,即使过继后又有男儿出生,其嗣子的身份仍然成立,如果生父母希望领回过继子,经双方协商即可撤销立嗣关系,但如有嗣子不孝或相处不和谐等情况,可以撤销立嗣关系另立他人。此外清律还规定,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以上就是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发展的大致经过。

二、财产继承。

先秦时期的财产继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并非是分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私有财产增多,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的社会形态开始渐渐生成,这使财产继承问题越发尖锐起来,解决矛盾的相关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分异令,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朝法律《秦律》将这些新思想编入其中,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开始系统化,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汉代以后,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在汉代就已出现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汉代继承制度较之以前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甚至很多有益之处还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对财产继承规定的比较严苛,强调嫡子继承,这段时间也不可以收养异姓子嗣以免家庭财产外传。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起汉代又是一次飞跃,唐朝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同时,诸子均分制度下还有很多派生原则,例如,已婚子和未婚子,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也会因此多分得部分财产。若其中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继承顺序是:首先由子嗣均分继承,若无子嗣,则由其寡妻继承,此处要强调的是,寡妻继承财产,要终生守寡,不再改嫁,若改嫁,财产不可带走。

对于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儿的嫁妆要做保留,家中若无男性继承人则女儿享有继承权。此外,归宗女,也就是已出嫁后被夫家休弃,或者丈夫死亡继而又回到娘家的女儿,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娘家财产的一部分,若有,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但唐朝法律规定私生子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更加详细了,宋朝法律规定已婚女有母家男性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三分之一份额的财产继承权。此外,私生子只要证明与其生父有血缘关系,也享有一定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主张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但对汉族人的继承,同样采取财产诸子均分制,女儿享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私生子的法律态度十分灵活,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立嗣制度上,所立子嗣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后嗣,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明朝对私生子的态度更加宽松,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私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再无其他继承人,则私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清律中,依旧采用诸子均分财产原则,此外还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女子只有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母家财产。这与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大致相同。

夫亡无子而守寡的女人,有权继承丈夫份额财产,则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一样,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指定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指定继承要遵循公平原则。

2019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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