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历史2班。
赵文轩 15110237
1、名词解释。
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活动中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五种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之一,表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将将其司法心里问题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五听被以后各朝代所沿用,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但是五听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忽略了客观事实的存在。
女徒顾山。也称“顾山”,是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汉平帝元始元年六月下诏:
“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但此刑只用于女犯。
录囚制。指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开始于西汉,受“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仅限于刺吏和郡太守进行不定期录囚,后来到东汉时期,皇帝开始进行录囚活动。
经过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改善,并对后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录囚制度被后代所沿用,直到明清,才被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
官当制度。封建时代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当色为婚。唐朝的一种等级婚姻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门当户对。即当时的杂户、官户的子女只能与杂户、官户的子女婚配,而不能与“良人”的子女婚配。
色指的是社会阶层,当是相当、相应、对等,杂户是指倡、妓、佣(奴隶)等最下层的阶级,官户就是犯罪**的家属发配给他人做奴做妓的,这种制度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等级观念和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期内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出入人罪。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若司法官不依律判罪,发生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若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中作此规定,旨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事件的发生。
翻异别堪制度。
指犯人推翻原口供进行重审的制度。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复审。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秋审制度。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侯死刑案件的制度。秋审制度是由明朝发展而来,清朝继承和发展了明朝的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秋审制度体现了中国儒家的“慎刑慎杀”的思想,使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得到充分实现。
二、简答题。
简述中国古代法制“引礼入律”的表现。(至少举例两个说明)
引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律史上的重要内容,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在汉代,引礼入法理论得到不断发展,并大量运用于法律实践,呈现出法律的儒学化和礼治的法律化等特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学者参与立法并解释法律,诞生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步较为典型儒家法典—《泰始律》。
并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之中,特别是儒家思想的精华—礼。引礼入律被继承和发扬得以深化发展,将法律儒家化又推进了一大步,为后来隋唐法律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汉代引礼入律的范围,从立法指导思想到法律实践,从个人行为、家庭伦理到社会行为十分广泛。
如“原心论罪”。“原心论罪”是汉代引礼入法的突出表现。这里的“原心”,是指在诀狱论罪时,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
《春秋繁露·精华》曾明确指出,“《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盐铁论》篇亦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违于法之外者。”也就是说,动机的善恶是决狱论罪的重要依据。
东汉明帝时,王望为青州刺史,巡行州境,见饥民五百余人“裸行草食”,擅“出所在布粟,给其廪粮,为作褐衣。事毕上言,帝以望不先表请,章示百官,详议其罪。时公卿皆以“望怀义论罪,当仁不让,若绳之以法,忽其本情,将乖圣朝爱育之旨”,王望擅出布粟,虽然触犯了律令,但其本心符合《春秋》之义,因而明帝赦而不罪。
顺帝时,清河赵腾上言讥刺朝政,“章下有司,收腾系考,所引党辈八十余人,皆以诽谤当伏重法”,司空张皓上谏,“《春秋》采善书恶,··腾等虽干上犯法,所言欲尽忠正谏”,顺帝遂“减腾死罪一等,余皆司寇”,诽谤朝政,本当论死,但原其忠而免死。
又如矜老恤幼。对高年、幼年、残疾等犯罪从宽处理,是汉代的一贯政策。早在西汉初年,汉惠帝就曾下诏: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时,对此制作了局部的修订,并扩及孕妇、盲及废疾者:“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而鞠系者,颂系之。”宣、成之世,又重申恤老怜幼之令。可见儒家所倡导的尊老恤幼的伦理道德在汉代已渗透于立法精神之中,并始终贯彻于司法实践。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处于封建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玄学兴起,佛学发达,但儒学仍占据着正统地位。统治者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是引礼入律的重要时期。
如以服定罪量刑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根据这一原则,尊卑间的杀伤行为,科行迥异。
《魏书·刑罚志》记载:“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而“害其亲者,轩之”。以服制定罪量刑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也是罪行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的刑事犯罪,也适用于民事纠纷,成为司法官所必备的知识,因此被以后历代律典沿袭,明代更将丧服图置于律首。
又如“八议”入律。八议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入律以后,晋、宋、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都载于律。八议制度入律,进一步反映了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这一特点。
这一时期八议制度之所以入律,也不是偶然的,反映了东汉以来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的要求。当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特权以后,要求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这是必然的。
2019法制史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 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 法制思想 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 五服制罪。熟悉 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一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 西周的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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