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面。
1、工程施工中的所有作业过程均应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没有方案的,扣20分/项;有方案但没有经过审核、审批的,扣10分;审核、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扣2-10分。
2、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等。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者扣10分;无安全验算结果的扣5分;方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扣5分。
3、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由施工承包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承包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未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每次扣10分。
4、每一个作业过程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的作业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无交底的每道工序扣5-10分,交底针对性不强或不全面扣3-5分;交底未亲笔签名或代签的扣3-5分。
5、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护措施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逐项落实。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扣2-5分。
二、质量管理考核内容与扣分标准。
1、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不具备以上职业道德,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弄虚造假者,发生一次扣10分,并责令不称职人员离场。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管质量的项目副经理或工程师)必须到位,并承担起管理职责。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应参加的会议(如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工程技术交底、首件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等)缺席的,或有材料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上存在失职的,包括项目总工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批,没有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即进行施工、实施的施工技术措施与施工方案不符等。每例扣3-5分。
3、《施工组织设计》或《质量计划》无明确质量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标准或规范名称及标准号);无明确工程质量控制点,无关键部位(或工序)的质量控制措施或不全面的。每例扣3-5分。
4、没有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重要工序的《施工方案》,扣1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全的,扣5分。
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的,每例扣5分。监理发出监理通知单仍不到位的,每发一次通知扣5分。
6、施工单位的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要求不明确、不熟悉的,每人次扣3分。
7、现场应备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文件、质量标准和规范等文件以指导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没有相应的文件和规范、标准的,每缺一项扣5分。
8、对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等书面记录为准),每例扣3分。
9、材料检验、试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项目检测、试验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批,检测计划应明确执行的规范、检测项目、频率及检测量总量估算,未及时编制者,扣罚5分。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对材料进行检验或试验,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每例扣3分。
10、施工单位没有配备规范要求的现场检测设备,每例扣5分。相应资料按不真实资料的情形处理,每例扣5分。
11、工地试验室和委外试验室没有报监理审核同意的,每例扣5分。
12、严禁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违者每例扣5-10分。
13、没有执行材料送检见证手续,每例扣5分。
14、工程技术、质量资料没有及时完成,按缺工程质量见证资料处理,每例扣5分。资料虽有及时形成,但工程资料不满足真实性的情形,每例(项)扣3分。
15、工程技术、质量记录资料不详尽,检验批验收记录没有工程数量或部位,没有相关的检验、试验报告支持,致使记录不符合可追朔性的要求,不满足质量管理规定及规范要求的。每例扣5分。
16、主要施工设备没有自检并报监理同意便进场施工的,每例扣5分。
17、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采取隐瞒的方法不及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每例扣10分。
18、发生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除承担全部损失以外,还按发生的严重程度扣20-100分。
19、没有按照管理规定进行首件验收便进行后续施工的,每例扣5分。第一次首件验收不通过的,且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每例扣3分。没有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该工序按工程质量不确定进行处理,具备返工条件的返工处理,不具备返工条件的停止支付该部位的工程进度款,并且每例扣5分。
20、在分部验收未通过的,且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每例扣15分;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不通过,且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每例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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