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2-27 10:30:28 阅读 7849

第一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第一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十五条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批准,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一十六条支票付款的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第一十七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借款,须填写《借款单》,不论金额大小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付款。

第一十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 经营活动中批准需支付现金。

第一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工资、津贴、加班费等由财务人员依据各部门每月提供资料按规定编制职员工资,经复核后当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款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同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分类填制目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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