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

发布 2022-02-14 00:03:28 阅读 3115

信阳天润广场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信阳市万润商业经营****

法定代表人:林任福

地址:信阳市路号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甲、乙双方遵循公平的原则,经协商,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甲方采取了合理的形式,提请了乙方注意有关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有关条款做出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信阳天润广场店铺有关物业服务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合同有效期。

1.1乙方同意甲方对信阳天润广场的商铺及场内各租赁单位进行物业服务及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

1.2乙方所租用信阳市天润广场第层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该店铺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牌不作厂房、加工场使用(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店铺位置示意图)。

1.3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但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仍计算至乙方交还租赁商铺之日,甲方管理权的行使亦同。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同时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

乙方进场装修期自年月日起算共计天。

2、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保证金及其它费用交纳时间。

2.1 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耗费是指由甲方提供综合管理,出租物业在出租期限内基于承租方之公共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含正常营业时间的公共用水电费分摊、空调电费分摊、清洁费、公共绿化、保安费及其他费用。推广费用于甲方为商场整体提供推广和宣传服务之用。

除此之外,该铺内自用之设施维护费用、水、电、燃气等能源费、通讯费、停车场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必须按时向甲方缴交以下乙方应缴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自用能源费等费用,从年月日起计收。

2)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按计租面积计算,乙方租赁商铺计租面积经双方确认为平方米(实用面积)。

物业管理费按计租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该店铺每月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为(大写元元)。

公共能耗费按计租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27 元,其中包括:空调费、大门广场、公共卫生间、大堂、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费及保养维护以上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该商铺每月应缴的公共能耗费总额为(大写元元)。

3)推广费:每月每平方米 3 元,合计每月应缴的推广费总额为(大写):

元元)。2.3 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财务部缴清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提供相应票据。

乙方若逾期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甲方可按日收取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仍未缴付该等应付款项时,乙方同意甲方停止向该店铺**水、电、燃气、**空调或该物业内之其他设施及服务,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店铺,乙方的保证金和投入该店铺的全部装修不予返还,归甲方所有。

甲方拆除乙方装修、物品搬运及其他恢复原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4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的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相当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同时,预交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推广费,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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