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20:28 阅读 7560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更好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记录,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档案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实行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党政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的档案管理业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档案工作的宣传教育,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和协作;负责集团公司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鉴定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专业的档案馆,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企业档案管理考核标准,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建立归档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归档的,应由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归档管理。

第九条各级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归档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科学开发利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验收应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人员参加,须将归档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作为对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进行鉴定、验收,不得申报成果。

第十一条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文件材料归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必须反映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必须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种类、格式等标准。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工程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须在1-2个月内指定专人将文件材料按照要求整理组卷,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四章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所发文件及附件,本单位所发文件及附件。

第十五条股东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碰头会等会议纪要、记录和会议文件。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锦旗、奖状、奖杯、匾额等。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在科研、生产、基建、地质测量、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图纸、报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反映企业重要事件和发展历程的文件材料及**、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其它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活动的重要材料、各种载体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纳入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的总目标是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数字化、档案利用网络化,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企业各信息系统衔接。

第二十三条档案信息化原则是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以技术促进管理更新,以管理统领技术应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部门应当为企业各项工作提供档案信息网上利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的配置应满足本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并适应本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十六条企业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图形、图像等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应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确定。音频、**、多**电子文件及数据、数据库的归档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各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以及生成非通用电子文件格式的软件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电子文件必须经鉴定、整理、审核后方可归档。

第二十九条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归档前由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一条电子文件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章档案保管及鉴定。

第三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国家及企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库房内应当保持清洁,符合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污染、防高温、防光的要求,确保档案安全。档案库房实行统一管理,钥匙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存放,不准随身携带。

第三十四条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档案鉴定工作应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档案通过鉴定,应当达到划定保管期准确、质量达标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销毁档案时,应指定2人及以上人员负责,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须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每次鉴定应写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及时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第七章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单位档案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应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认真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应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档案管理基础业务工作开展等基本情况。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四十条档案统计工作应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无误,统计资料按时报送,统计活动符合规范。统计工作应建立台帐,主要包括:档案馆馆藏情况统计、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人员情况统计、档案设施、设备情况统计、档案销毁情况统计等。

第九章档案利用。

第四十一条凡需利用档案者,属本单位内部人员的均须凭单位或部门介绍信查阅,并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借阅。复制、索取档案按有关制度办理。凡属保密档案,除主管该项目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需要借阅,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外单位借阅档案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确需借出使用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格办理外借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四十三条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抽换、涂改、勾画、翻印、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对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孤本文件的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档案须严格检查清点,无缺失、无损坏时方可签销。

第四十四条档案开发利用,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授权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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