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18:28 阅读 2104

编号:suu-wi-xb-06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档案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档案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材料。包括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务和声像档案。

第三条学校的各门类档案是学校各项活动中的真实历史记载,是学校的宝贵财富,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完全,必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以便于开发利用,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永久、长期保存和提供档案利用。

第六条校长办公室的档案工作基本任务和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况;

3.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全院各类档案及有关的资料;

4.开展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主动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服务;

5.参加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6.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无保留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接照规定提出存毁意见;

7 .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8 .指导、培训学校兼职档案人员业务;

9 .开展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

10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

1.行使分管档案工作的职责,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2.配备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档案法规,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平时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积极配合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归档工作;

4.监督、检查本单位文件材料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的全过程;

5.检查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档案工作时间并计算工作量,为本部门档案工作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各立卷归档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2.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检查、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负责本单位留存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4.加强与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联系,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督促其做好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6.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九条实行各职能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纳入学校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四同步”(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学校各单位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规定范围归档。

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理完毕,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体载的文件材料,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必须收集齐全完整、按年度、问题或重要程度分类整理立卷。立卷完成后,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拟制移交清单,向学校办公室移交归档,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条案卷的质量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卷内文件必须准确反映本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与书写材料利于长期保存。

.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材料的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表在后。

.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基建、仪器设备、出版等档案)按阶段、结构等分别组卷。

.每个案件(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文件目录、编页号、填写立卷人、立卷时间、更改说明、正确划分保管期限,案件(卷)题名简明确切,体式一致。保管期限根据保管价值一般分为三类:反映学校主要职能部门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与社会、历史研究有参考价值的为永久;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的、在长时间内对学校,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为长期;在近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为短期。

.案卷装订整齐牢固,封面书写工整,清晰,卷容美观大方。

第四章档案整理、保管和统计。

第十一条档案必须按全宗整理,同一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

第十二条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对学校档案分类、编号、排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档案库房要符合保管条件,在库房管理中注意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保持库房清洁整齐。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统计制度,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的各种登记统计数据,按要求报送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熟悉本校的历史和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熟悉本档案室所有档案内容。积极主动提供利用,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服务。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每年编制一本案卷目录,做到不出现重复档案号。

第十七条编制配套的检索工具和参考工具,如档案室指南、专题目录、分类目录等。加强编研工作,如学校沿革表,历届院领导职务名称及任免,学校各种数据汇编,以确保速迅地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凡利用本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对借出的档案要定期催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密,不得翻印、涂改、抽页。

第六章档案鉴定和销毁。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对已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组织鉴定领导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审,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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