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15:28 阅读 1626

为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精神,做好基建档案相关工作。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项目,包括前期准备、招标、合同、施工、验收交付、审计准备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档、图纸和其它各种资料,包括影音资料,均属收集范围。

三、档案资料统一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必须在资料形成3天内主动将经办资料交档案管理员存档。移交资料须有详细的、一式两份的清单(文档、图纸须注明张数),经办人、档案管理员逐项签字后各留一份备查。

档案管理员在接受资料时,须按要求仔细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接受手续。如有不全的,须提醒经办人按要求备齐资料后及时移交。

四、档案查阅。

1、工程技术档案。

院内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提交有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同意的申请后,方能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院务部核验无误、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查阅。

在建项目直接相关人员需查阅档案时,须经基建部主任同意,方能查阅。

不论是院内还是院外人员查阅档案,均须办理登记手续,随查随还,不得涂改、损坏,不得随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由院领导批准,一般提供复印件(注明用途、借出时间、盖基建部公章),限期交还。孤本原件不许借出,非孤本原件非特殊情况不许借出。

档案管理员在接受归还档案时,要仔细检查无误后方能归档,复印件报基建部主任同意后方能销毁。

2、非工程技术档案。

一般不提供非工程技术档案的查阅。

因工作需要确须查阅的,院外单位的,须持单位公函、经院务部核实、主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院内其它部门需查阅以上档案的,须持申请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及基建部门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非基建部门主管院领导需查阅的,由院务部持申请人签字、基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所有查阅人员均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涂改、损坏档案。此类档案不许复印、拍照。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门的要求外,该类档案一律不许携出档案室。

五、基建部工作人员要认真、及时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工作。由于个人疏忽、失职等造成重要档案资料缺漏、破损、遗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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