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2 14:19:28 阅读 7547

重庆市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文件。

西煤交函﹝2015﹞ 008号。

关于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经营业务活动中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公司档案存、毁制度。

第四条公司档案室设在办公室。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条对公司各部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六条反映公司和各部室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公司和各部室工作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股东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公司和各部室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九条其他对公司各部室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归档要求。

第十条办公室要按照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第十一条各部室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在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凡涉及公司经营工作的各类合同档案,由承办经营单位按立卷要求整理成卷,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档案归口管理部室,需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办公室接收档案时,各部室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办公室,一份由承办部室留存,以备查找。

第十四条凡属公司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部室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档案保管期限。

公司及所属各部室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六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部室制定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材料;

(二)公司各部室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公司各部室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

(四)公司各部室关于重要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公司各部室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公司各部室资产处置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公司及所属各部室主营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公司及各部室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所属各部室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公司及所属各部室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公司及所属各部室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公司及所属部室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公司及所属部室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公司及所属各部室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公司及所属各部室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公司及所属各部室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六章档案的销毁。

第十八条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办理销毁手续,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

第二十条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档案的借阅利用。

第二十一条凡需使用档案者,依据查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同意后方能查阅。

第二十二条档案一般仅供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原因需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和部室档案利用的方式有:

(一) 提供档案原件;

(二) 提供档案复印件;

(三) 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档案室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签字:

抄送: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各部门

2024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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