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档案销毁程序

发布 2022-02-12 12:06:28 阅读 7282

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档案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定。

第2条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是企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企业其他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4)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章企业档案管理体制。

第3条归档范围。

1)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本企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批示等。

4)本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6)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研、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材料。

11)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12)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第4条管理部门。

1)企业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2)企业设立四个档案管理点,分管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所需各类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所有人员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财务部负责所有财务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其他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移交档案的管理。

3)各档案点管理的文件、资料及制度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由行政管理部定期归档统一处理。

第三章平时归卷。

第5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6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7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8条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第四章立卷。

第9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10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11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件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应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件如果与绝密文件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件立卷。

第12条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复文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

第14条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16条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五章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17条企业内档案利用的方式。

1)提供档案原件。

2)提供档案复印件。

3)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第18条借阅管理。

1)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调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调阅。

2)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

3)借阅期限不得超过___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4)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5)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总经理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第19条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20条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第21条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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