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2-02 12:39:28 阅读 2132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公司所属单位的机关部门、站(队)及其科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组织和个人的绩效目标,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和输油气站(队)及其科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前置指标。

本规定所称的前置指标(过程控制指标),是指为保证达成年度绩效目标,而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跟踪控制和阶段性监测的考核指标。

3.2 终端指标。

本规定所称的终端指标(年度结果指标),是指能反映生产经营管理重要成果,且必须要达成的年度考核指标。

4 职责。4.1 绩效考核管理领导小组。

4.1.1 负责审定机关部门和基层站(队)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标准;

4.1.2 负责审定绩效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兑现意见。

4.2 人事部门。

4.2.1 负责所属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4.2.2 负责按公司绩效考核体系文件规定细化、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4.2.3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4.2.4 负责绩效分值汇总和结果审查、反馈、申诉处理;

4.2.5 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兑现意见。

4.3 公司各部门。

4.3.1 确定一名绩效考核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信息的收集、统计、反馈或上报等工作;

4.3.2 负责根据上级专业管理要求和所属单位经理、党委书记年度绩效合同,提出本部门年度管控类绩效指标;

4.3.3 负责根据所属单位年度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本部门年度营运类绩效指标与考核标准;

4.3.4 负责就年度营运类绩效指标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并进行沟通与确认;

4.3.5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对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类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4.4 基层站(队)

4.4.1 确定一名绩效考核业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相关绩效考核工作,主要包括:有关绩效考核信息的收集、传递、统计与上报等;

4.4.2 负责按服务类指标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时间要求对机关部门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并上报。

5 管理内容。

5.1 绩效计划。

5.1.1 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

5.1.1.1 考核指标。

a)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分为管控类、营运类、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等四类。

1) 管控类指标包括: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同和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所确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及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专业要求下达给所属单位的相关考核指标;

2) 营运类指标:是驱动所属单位实现发展目标和完成年度工作的关键性指标,是所属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定位确定的该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

3) 协作配合类指标:是衡量协作工作质量、效率和态度的指标;

4) 服务类指标:是衡量服务基层的质量、效率和态度的综合性指标。

对机关科级管理人员的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指标的考评,应同时反映其所在部门的协作性和服务的满意度。

b) 所属单位基层站(队)科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前置指标和终端指标。

5.1.1.2 指标权重。

a) 权重确定原则。根据受约人对考核指标的控制力强弱、担负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b) 权重分配。

1) 对有管控指标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指标权重设置。

2) 对无管控指标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指标权重设置。

3) 基层站(队)及其负责人绩效指标权重设置。

5.1.2 考核指标的确定与调整。

5.1.2.1 指标确定要求。

a) 科长(主任)的关键绩效指标中,管控类指标全部纳入考核;

b) 营运类指标(年度重点工作)由部门研究讨论后确定;

c) 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指标按规定纳入考核;

d) 站(队)长的关键绩效指标,由所属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并结合站(队)实际进行确定。

5.1.2.2 目标值的确定原则

a) 机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管控类指标、基层站(队)及其负责人的前置指标和终端指标,其目标值的设定以上级确定的目标值为准,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值;

b) 营运类绩效指标,其目标值或考核标准的设定要根据smart原则,从数量、质量、时间、成本、客户(或上级)评价五个维度进行确定,要具体明确,能够度量,既有可实现性,又具挑战性,并要得到发约人和受约人的认可。

5.1.2.3 确定程序。

a) 每年初所属单位工作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发布确定管控类和营运类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

b) 各部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5.1.1.1的要求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管控类和营运类绩效考核指标报人事部门。

c) 人事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方式、权重和目标值的确定原则,按照绩效合同样式,提出科长(主任)和站(队)长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意见并分别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d) 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各部门及其科长(主任)和各站(队)及其站(队)长年度绩效指标的设置方案;

e) 人事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各部门科长(主任)和各站(队)长年度绩效指标的设置方案报本单位经理办公会审定;

f) 人事部门根据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各部门及其科长(主任)和各站(队)及其站(队)长的年度绩效合同;

g) 各部门副科长(副主任)、各站(队)副职管理人员的营运类绩效指标、权重和目标值,由副科长(副主任)、副站(队)长提出后报该部门或单位的正职,并与其协商后确定。

5.1.3 绩效合同的签订。

5.1.3.1 科长(主任)的绩效合同,与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订,站(队)长的绩效合同与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签订;副职的绩效合同与其正职签订,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5.1.3.2 各单位科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合同签订工作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

5.1.3.

3 新任职的科级管理人员,所任岗位已签订绩效合同的,继续履行该合同;所任岗位未签订绩效合同且距考核期结束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须补签绩效合同,下半年新成立的部门,其处级管理人员按机关各部门同级别人员考核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兑现。

5.1.4 绩效指标的调整。

5.1.4.1 调整条件。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

5.1.4.2 调整方式。书面调整,按程序报批。

5.1.4.3 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指标、权重和目标值为准。

5.2 绩效实施。

5.2.1 各部门、各站(队)及其负责人按照年度绩效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与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直接领导汇报。

5.2.2 绩效实施过程中,发约人或发约人代表应对受约人绩效合同执**况进行动态监控并进行绩效辅导,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3 绩效考核。

5.3.1 考核频率。

对所属单位机关部门和基层站(队)科级管理人员均实行季度考核。

5.3.2 考核方式。

5.3.2.1 对机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管控类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以生产经营统计数据为准并按本规定5.3.4.1计算绩效分值。

5.3.2.2 对机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营运类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采用部门自行填报和领导书面评价的方式进行。

5.3.2.3 对机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指标的考核,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5.3.2.4 民主测评主体及权重分配。

a) 营运类指标的评价主体及权重分配。

1) 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单位正职评分权重之和为40%;分管副职评分权重为40%,其他副职权重之和为20%;

2) 机关部门副科级管理人员:单位正职评分权重之和为20%,分管副职评分权重为30%,其他副职权重之和为20%,部门正职评分权重为30%。

b) 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指标的评价主体及权重分配。

1) 各单位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的定性评价指标由所属单位领导、同级部门和基层站(队)分别测评。

2) 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定性考核中的协作配合类指标由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一般管理人员参与测评,服务类指标由基层站(队)进行测评。

c) 所属单位领导对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的评分权重分配。

主要领导评分权重之和为50%,其他副职领导权重之和为50%。

5.3.2.5 对站(队)及其负责人的前置指标和终端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生产经营统计数据为准并按本规定5.3.4.1计算绩效分值。

5.3.3 考核程序。

5.3.3.1 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a) 人事部门于考核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通知,具体部署考核工作,收集考核评价信息;

b) 对管控类和营运类指标的考核,机关部门科级管理人员接到考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完成情况撰写个人绩效报告,并提交人事部门;

c) 对协作配合类和服务类评价指标,由人事部门于考核通知发布后5-10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

d) 各类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与评价结果收集完毕后,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部门、单位及受约人的综合绩效分值,并提出奖惩兑现意见。

5.3.3.2 对基层站(队)的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根据所属单位工作安排,发布对基层站(队)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b) 组织机关各有关部门对站(队)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三基”工作或专业管理考核标准作为前置指标是季度生产安全检查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c) 收集生产安全检查暨绩效考核结果,根据本规定5.3.4计算绩效分值(将站(队)的最终考核结果作为对站(队)科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兑现意见。

5.3.4 绩效分值的计算。

5.3.4.1 定量考核指标绩效分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a) 单项指标绩效分值=(指标完成值÷指标目标值)×100

适用于定量考核指标中目标值为正数的增长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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