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1. 单选30*1’=30’ 2. 名词解释5*3’=15’ 3. 简答 4*5’=20’
4. 案例分析 3*x’=35’
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或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电子签名法》颁布的时间、主要内容、不足之处。
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具体条件和电子认证的相关问题。
2. 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及满足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的条件。
3. 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
4. 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的使用范围,既适用于电子商务,又可类推适用于电子政务。
电子签名法的不足之处:
1. 法律名称与内容不匹配。
2.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使认证机构的设立失去应有的监督措施。
3. 个别法条出现错误。
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信息安全原则。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
1、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isp的分类:
1)分类概述以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2)具体类别 a.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b.狭义接入服务提供者 c.网络主机服务提供者 d.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e.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
isp的法律责任:1. 合同责任 2. 侵权责任 3. 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是指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的人。
icp的具备条件: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无资格限制,任何人均可上传信息至互联网,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信息,就是网络内容提供者。
icp的法律责任:
1. icp设立上的责任某类专门的icp的成立,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查。
2. icp经营上的责任 icp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规章。
3、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或者网上交易辅助服务的经营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 :
1. 单一型服务平台提供者(只提供交易平台,不提供其他的交易)
2. 混合型服务平台提供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自己本身也参与到交易之中,成为交易的一方)
3. 居间型服务平台提供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而且自己对于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充当了居间人的角色)
**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1、市场准入制度。
2、网上交易服务备案制度。
3、电子商务纠纷网上救济机制
第3章电子合同法。
案例分析:点击合同(电子合同) 成立与有效。
1、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法律行为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法是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电子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电子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电子合同。无论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只要实施电子行为缔结合同,均应受到电子合同法调整。
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不受电子合同法调整,而是受消费者权益保**调整。原则上讲,只有商业机构和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才适用电子合同法。
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有效。
成立的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有效性:《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内容确实可行;形式必须合法,合规定。
4、电子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条规定—p52)
电子签名法》第11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发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电子签名法》以“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作为数据电文发送或者接收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要约:《合同法》第16条: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电子承诺:《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6、电子意思表示不一致类型。
1)网上标价错误;2)电脑故障;3)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递;4)通讯失误。
7、点击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由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提供标准化合同,相对人仅以“点击”行为表示承诺从而缔结的电子合同。
1)点击合同条款生效的要件:记载原则、醒目原则、相对人有得以审查条款内容的机会、相对人明确表示同意。
2)点击合同条款的无效:和协商条款相冲突;显失公平。
8、《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记载内容并可供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之日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
1、电子签名法体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2、《电子签名法》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3、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效力:《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电子意思表示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数字签名的实施程序p79
1.在认证机构申请独有的配对密匙(公匙及私匙)
2.签名人利用哈希函数将数据电文转换成“信息摘要”
3.签名人利用私匙将“信息摘要”进行加密得到数字签名。并附在原文之后。
4.签名人将数字签名和原电文发送给收件人。
5.收件人利用哈希函数将原文转换为“信息摘要”
6.收件人利用签名人公布的公匙对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得到“信息摘要”这个过程,证明了数据电文为签名人所发。
7.收件人对两个“信息摘要”进行对比,如果一致,则证明数据电文未经改动。
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电子签名法》第13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只有可靠电子签名,法律才赋予与手书签名等同的法律效果。
5、电子认证概念:指认证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者的身份及其所作之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
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过错赔偿责任:1.电子认证机构属于过错责任主体;2.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赔偿责任;3.责任范围。
二)违法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界定。
2)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1)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承接事项。
2)对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三)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的行为。
2.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3.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
1、电子货币概念、法律本质及未来趋势。
电子货币:将一定的金钱价值以电子方式储存而发行的**或者**信息。
法律本质及未来发展趋势:1)电子货币是一种**。从形态上看,电子货币不具有传统的物理形态,而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从存在基础上看,电子货币的存在仍然要依赖传统货币,所有的电子货币采取的都是与传统货币等值的计值方法,要获得电子货币的所有权首先要以传统货币购买或兑换;从功能上看,电子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而只是将货币价值转移至他方的媒介。
2)电子货币只是一种电子化的支付工具,民法性质上属于**。电子货币是持有者要求发行人兑换对等现金的请求权和数据信息的结合物,其法律性质为**。3)电子货币必然发展成为法定货币。
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p104-106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电子支付的基本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书面制度;安全控制制度;电子支付命令的撤销制度;电子支付完成的认定制度及差错处理制度。
5、电子支付也称电子资金划拨(eft),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利用代表一定价值的电子信息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六章个人信息保**。
1、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信息品质原则、安全原则、政策公开原则、禁止泄露原则、保存时限原则、自由流通与法律限制原则 8
2、个人信息权体系。
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
信息保密权、报酬请求权 7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
1、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内容。
1.知情权:知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知悉电子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安全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
3.自主选择权:有权选择是否进行电子商务;有权选择何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电子邮件广告。
4.公平交易权:犹豫期;点击合同。
5.获赔权:双倍赔偿原则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监督权
9.受尊重
10.个人信息权
11.及时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
1.约定电子商务的义务;2.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3.设置确认程序的义务。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5.不实施禁止行为的义务;6.**信息披露义务;7.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证义务;8.品质担保义务;9.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第八章电子商务税收法。
1、电子商务税收概念与特征。
广义:对一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进行的税收征管;
狭义:对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进行的税收征管。
特征:纳税主体虚拟化;信息财产的出现;纳税地点和时间的非确定化;交易凭证电子化。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管辖权。
主体: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等国家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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