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

发布 2021-11-08 09:05:28 阅读 1792

投资发展****。

章程。以下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章程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对抗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第二章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银川市兴庆区建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兴庆区民族北街。

第五条公司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需要经过有关机构批准或核准的应当获得许可后开始经营;除投资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可改变经营范围,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任何人不得作出超范围经营决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作出超范围经营决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额、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条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身份信息、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必须是参加课程学习的学员,思想一致,灵魂一致。

第十三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派**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获得有关信息;

三、依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向董事、监事进行质询;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经理应当自股东提出查阅、复制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股东提供查阅、复制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股东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出资;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罢免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提供重大担保、重大收购或转让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十。五、股东依出资比例行使权利表决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章后备案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委托**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人签署;股东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或者由其正式书面委托的**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人出席会议的,**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的股东会普通决议,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和监事、经理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对于虚假说明,股东有权要求答复或者说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接受股东提案;督促、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董事会接收或发出各种法律文件、通知、要求,以及行使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除非股东会表决同意,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权。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明知自己不能担任董事仍然担任董事的,其行为无效,应当向股东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董事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其越权行为无效,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故意越权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依章程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收购转让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董事未亲自出席时董事**人包括在内)出席方可举行。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以通讯表决方式做出决议。董事可以以传真方式送交表决票,但必须同时将表决票以特快专递方式送交公司。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监事、经理,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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