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 2020-02-02 13:47:28 阅读 7608

井下水电供热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处财务工作要求和站生产经营目标,为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站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处《财务管理办法》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基础,以精化细化管理为手段,量入为出,以收定支,节资增效,完善预算控制体系,强化经营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强化会计信息管理,确保站全年生产经营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我站实行站、小队两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站成立预算领导小组,各小队要相应成立预算管理专职人员,各级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1、站预算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全站预算的编制工作,分解下达经费预算指标,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部门;审查全站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落实,确保预算目标的全面实现;组织召开预算例会,分析预算执行过程**现的问题,针对生产经营变化调整预算指标;对预算执**况组织检查、分析,建立相应的预算考核管理办法和制度,按照站有关规定对基层单位、机关组室实行严考核、硬兑现。

2、小队预算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分解、落实和检查工作;实时监督本单位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按预算运**况,定期对预算执**况进行分析;负责本单位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

3、站预算领导小组。

组长:刘玉春。

成员:张志明渠岩波刘爱民张子荣孙连友王勇樊跃勇***王德浩洪育周。

第四条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②以直接生产费用为重点,兼顾一般非生产费用的原则;③确保总量平衡,结构安排留有余地的原则;④尊重客观实际,考虑生产变化因素,统一控制压缩比例,保持负担均衡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控制。实行总成本与单项费用预算指标协调控制的办法。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超过2000元的大项费用,发生前必须向站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投资控制。所有的投资立项,要经站预算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逐项进行登记。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需要追加的投资,要经站长批准;追加额超过1000元,须经站预算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七条资金管理。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限额使用的月度资金预算审批控制办法。各单位和各部门每月20日前,必须将下月所需资金计划报财务,由财务统一编制预算计划,报处财务审核批准,没有预算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现金,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各小队不留周转金,库存现金限额为0元。

第九条全站各项收入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条各单位严禁向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不得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对外因私借款等活动,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成本、费用及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成本管理继续推行两个“一”制度,即单位成本一票否决制度和以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考核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成本控制负有相关责任。在预算基础上,应按照成本发生环节和费用要素,将成本、费用指标在横向和纵向上进行细化分解,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和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成本跟踪监督。对各单位成本(经费)实行季度预考核,年度总考核的管理办法。成本(经费)节约情况与成本责任人奖金挂钩兑现(含机关组室长):

成本超支,扣减成本责任人绩效工资1000元;收费指标完不成,扣减成本责任人绩效工资500元;节约部分按扣减额的奖励,年末兑现。(小队副职按正职的70%执行)。

第十三条主要生产成本项目的管理。

1、材料费用的管理。按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2、水费、电费的管理。按照《节能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的自用水、电费在核定指标内控制使用。

3、工资及工资相关费用的管理。由人事按照《2023年内部分配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4、外雇车辆运费管理。生产用外雇车辆费用支出统一由管理生产的副站长负责,任何单位及部门严禁擅自向处外雇用车辆。站内车辆的管理执行站《生产管理办法》。

5、修理费管理。设备修理费用,由站预算领导小组按处计划在预算指标内安排使用。

6、车辆的保险费、年检费、管理费和养路费的支付,统一由安全员办理。

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列入相关单位成本。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站机关要把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作为控制重点,精打细算,节省开支。

1、继续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省内出差(含北京、天津)发生的差旅费,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单位定额内控制使用,超出指标的财务不予报销;跨省出差(包括参观、学习、考查、培训、开会等),均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报处长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委派。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程中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处长批准。

司机报销的过路、过桥、存车等费用要与路单相吻合。基层车辆外出路单,由站生产调度统一开具后,到处调度室更换路单。

铲车司机报销标准暂按小车司机执行,由站生产组长签认路单,核定出车天数,财务据实报销。

2、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新增机构和人员需要配备办公设备的,原则上由本单位或站内调剂,确需购置的,须报站长批准,在各单位、各单位预算指标内列支。

3、日常消耗的办公费的管理。站机关按人均5元/月,小队按人均3元/月标准核定指标。各单位、各组室要在指标内合理安排使用,超出指标的财务不予报销。

4、计算机、复印机耗材费用管理。计算机、复印机耗材的购买由站预算领导小组下达专项指标,指定专门渠道购买及其维修,各单位、各组室要本着节约、办公简化的原则,在核定的指标内使用。超出指标的财务不予报销。

5、印刷费管理。全站的印刷费用,由站办统一管理。各单位、各组室未经站长批准不允许发生。

6、**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办公**数量及已装机的功能。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及其功能的,报站领导批准,由处办统一办理使用。

第十五条各项税费(如税金、罚金、征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缴纳,须经站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统一负责。对个人所得税,由处财务科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各项统筹款(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管理,由财务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工会经费由财务每月按规定提取,并拨付给处工会,由工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由人事劳资在核定的指标内管理使用,不得突破指标。

第十九条福利费用管理,站工会按标准管理,不得突破指标。

第二十条强化经费控制约束机制,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全站要建立基层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四位一体的费用支出结算审核和控制体系,防止不合理费用的支出。

1、各基层单位报销所持的任何付款凭据,一律需经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职两人及经办人、验收人员签字,再经处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方可予以核销。

站主管领导对其主管的基层单位手续齐备的票据审核签字。

2、各单位不得擅自在任何商业网点记账。遇特殊情况,预先向站主管领导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记账,年终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其纳入单位成本经费指标一并考核。

3、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执行稽核制度和履行审核手续。零星费用报销要有月度资金预算指标,要附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凭据、单据,有经办人、验收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托收形式资金(如生产用各类外雇车辆、施工设备所发生的租赁费以及水电费、运费、劳务费等)的支付,均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业务组室和主管领导签认后,财务方可支付,并及时转入相关单位成本;修理费结算,要强化修理合同管理,严把设备修理质量关,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验收合格的要约定质量保修期方能结算;工程款的拨付,由施工单位、分管组室签认,报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方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外部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发生外部运费、材料费、修理费、印刷费、公杂费以及其他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应索取增值税发票,如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事先向财务申请,报经站财务批准。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发票不合格,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财务部门把关不严造成损失,财务人员要负连带经济责任,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屡教不改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责成有关单位及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调离岗位。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或职工个人因公借款和各种费用报销,一律由单位成本核算员统一收集、预审、汇总,到财务办理借款和核销业务。

第四章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项目。

1、油田内部单位的取暖收费。

2、油田外部及个体工商户的取暖收费。

3、煤渣销售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收费项目的责任单位。

1、供暖运行一队。

负责井下小区油田外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取暖收费。

2、维修运行一队。

油田内部单位取暖收费。

3、维修运行二队。

负责水电小区油田内部单位、油田外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取暖收费。

4、煤渣销售及其他收费 。

由站预算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各方,拟定销售合同,报处相关科室审定后,进行销售。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按局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收费标准。

1、局内单位采暖按30元/m2收费(一个采暖期)。

2、局外单位采暖按30元/m2收费(一个采暖期)。

3、局内住户超面积取暖按30元/m2收费(一个采暖期)。

4、商品房采暖按30元/m2标准收费(一个采暖期)。

5、收费间隔原则上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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